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9-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74,321,942.85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2,762,856.53元(含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6月3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59.05%股份的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国贸”或“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2019年6月18日,江铜国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年6月3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 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苏友明
2、被告一: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39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
3、被告二:燕卫民,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717弄13号801室
4、被告三: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溪东村商贸街9号
5、被告四:范燕燕,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2758弄37号
6、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3803-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曾用名:上海鹰悦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系列买卖合同,其中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8月2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编号为“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统称为“5653购销合同”),以及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6027采购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5653购销合同与6027采购合同统称为“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电解铜,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自身计划购买货物,依约支付货款,但被告一未能按时交货。2018年2月7日,原告、被告一对被告一在买卖合同项下债务本金金额、违约金等进行确认,并签署了《江铜国贸与上海鹰悦账务数据及欠款利息的确认函》,被告一未能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合计为1,060,040,148.40元。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如被告一逾期交货,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并要求被告一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违约金税费由被告一承担,故违约金年化利率为16.95%;另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因此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016年2月28日,原告、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PZY-GM-20160228”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名称为“沙钢股份”)12,536,000股质押给原告,为买卖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1,500,000,000元)。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二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YHL-JTGJ-GQZYHT-201306”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600,000,000元)。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YYSY-JTGJ-GQZYHT-20130624”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49%股权质押给原告,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363,53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2年1月1日,被告二出具《担保函》,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元),被告二另于2015年4月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截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一应向原告返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违约金自被告一逾期发货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等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9月6日,被告三、被告四出具《担保函》,为5653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600,000,000元)。被告五出具《担保函》,为6027采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060,040,148.40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1,040,040,148.40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违约金314,281,794.45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310,500,682.62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3,781,111.83元)以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违约金(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1,040,040,148.40元为基数,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6.95%的年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075,股票名称“沙钢股份”,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下被告一应付款项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5、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00,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6、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7、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8、 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6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 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在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1,500,000,00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74,321,942.85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2,762,856.53元(含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