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3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年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20日
(二)股东年会召开的地点:在北京和香港两地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北京会场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总行;香港会场为香港港湾道1号君悦酒店。
(三)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55人,代表股份308,631,435,893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6,406,257,089股的86.5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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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年会情况,本次股东年会的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表决。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年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陈四清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本行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本行董事会秘书官学清先生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成员胡浩先生和谭炯先生,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卢永真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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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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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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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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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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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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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杨绍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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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张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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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沈炳熙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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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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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卢永真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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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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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选举杨绍信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其新一届任期自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选举张炜先生为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其新一届任期自其本届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选举沈炳熙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其新一届任期自其本届外部监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选举卢永真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其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担任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关于杨绍信先生、张炜先生和沈炳熙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行于2019年5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8年度股东年会会议资料》,关于卢永真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行于2019年6月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8年度股东年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股东年会已审议通过本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将向截至2018年7月2日(星期二)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6元(含税)。A股股息预期将于2019年7月3日(星期三)支付,H股股息预期将于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支付。有关向A股股东派发2018年度股息相关事宜,请参见本行另行发布的A股201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年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峥律师和王宁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