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9一02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6
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内容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后,按照前后任控股股东的口头约定,公司核心资产矿山业务仍由原实际控制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派驻人员参与管理。同时存在沿用海亮集团OA系统、接受海亮集团内部审计等情形,未做到独立运作。上述经营管理模式对公司独立性和治理存在重大影响,公司未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在上述经营管理模式下,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海亮集团报送公司未公开重要经营数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就海亮集团参与管理公司矿山资产和业务的情况作出披露。
(二)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经营数据等信息的管控,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独立性,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平对待公司股东。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及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上述决定书涉及问题负有相关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总经理骆耀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张光朝先生、副总经理吴光源先生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收到四川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将上述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提及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独立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