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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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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2019-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4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该议案已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有关公告。

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600份,涉及人数为1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6月21日办理完成。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17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董事投票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鉴于2名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其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49,980份。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董事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殷筱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32%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董事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殷筱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经董事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殷筱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至,相应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90,220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6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17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经审议,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49,980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一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监事会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余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解锁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他7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前述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一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4.1 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有效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8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2 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2)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9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5、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解锁条件。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017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7、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为D档,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的考核结果为D,故公司拟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若公司于该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完成之前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27.87元/股。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股票期权的注销

(1)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为D档,不满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全部可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2)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的考核结果为D,故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9,980份。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注:1、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回购注销事项尚在办理中,上表所述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该次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2、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数值保留2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拟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同时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崔锋、崔琨冉共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49,980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等。

八、 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8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减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一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980份。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回购注销事项尚在办理中,该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20,478,350股。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20,478,350股减少至120,456,930股,公司注册资本亦将随之发生变动,将由120,478,350元减少至120,456,930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3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6月22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人,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目前该事项尚在办理中。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38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0.1032%。

具体情况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一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余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取消其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并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他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余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等。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0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将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简要说明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4.70元/股调整为56.30 元/股,因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授予,激励对象由12名调整为10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6.30元/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07元/股,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20,478,35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24,095,67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得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日,该方案尚未具体实施。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一一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调整计算准确。关联董事殷筱华女士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90,220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至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2018年6月20日。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至,相应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人,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完成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600股。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

具体情况如下: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6.10元/份。

4、行权方式:批量行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5、可行权期限: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 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7人,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为290,220份。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预计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6,281,342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90,220股,资本公积增加15,991,122万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其他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内行权事项的安排。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解锁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他7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前述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十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18年度业绩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应取消其当期行权额度,并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其他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余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

十三、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