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09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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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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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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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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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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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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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8.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8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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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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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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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8日,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为建仓期,截止到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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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于2015年11月17日公告新增,实际首笔C类份额申购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确认,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部分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信息。
(二)“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三)“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相关情况。
(四)“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更新了代销机构信息。
(五)“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六)“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七)“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更新了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