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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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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9-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计划自2018年7月5日起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个人帐户或证券、信托等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共计增持不低于3000万元,按2018年7月5日收盘价计算,约增持公司股份4,137,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共计增持不超过6000万元,约增持公司股份8,275,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完成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在增持计划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53,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其中,商晓波先生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增持了2,285,972股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1669.81万元,占公司总股本0.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邓烨芳女士合计增持了公司股份1,867,200股,增持金额为1503.3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0.36%,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

2、持股情况:截至2019年6月24日,商晓波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96,205,972股,占公司股份的37.46%,邓烨芳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7,367,2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9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原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所做出的决定。

2、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个人账户或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计划等以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

3、增持期间:自2018年7月5日起十二个月内择机增持。

4、增持金额或数量: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15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控股股东邓烨芳女士:15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共计增持不低于3000万元,按2018年7月5日收盘价计算,约增持公司股份4,137,93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共计增持不超过6000万元,约增持公司股份8,275,862.0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8%。后期增持的股份数量会根据公司的股价变化有所变动,本次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承诺共计增持的总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5、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价格将根据其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结果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书面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于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53,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增持总金额3173.16万元。其中:商晓波先生增持2,285,972股公司股份,均价为7.30元/股,增持金额为1669.81万元,占公司总股本0.44%;邓烨芳女士增持1,867,200股,均价为8.05元/股增持金额为1503.3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0.36%。

本次增持前,商晓波先生持有本公司193,920,000股,占公司股份的37.03%;邓烨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5,500,0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60%。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249,420,000股,占公司股份47.63%。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后,商晓波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96,205,972股,占公司股份的37.46%;邓烨芳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7,367,2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95%。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253,573,172股,占公司股份48.4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承诺:将严格按相关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增持实施完毕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所实施的增持行为符合增持计划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路钢构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5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