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5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9]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6)。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除黄金业务停顿外,秋林百货(商品零售)及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二、风险提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 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6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73,431,947.8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累计173,431,947.85元。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2)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集团、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400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1: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原告2:万龙飞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53号3单元601室
被告1: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1层A区、B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2: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3:李亚
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
被告4: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
法定代表人:谢飞
被告5: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7,20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3,103,333.33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逾期的罚息(以逾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为人民币1,755,38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后的复利(以逾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自贷款利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为人民币14,301.19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人民币1,058,933.33元(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金提前到期日(含)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360);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维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3、4、5对被告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暂合计173,431,947.85元。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原告委托案外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了“万向信托-紫鑫22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的安排,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1于2016年9月12日签署了编号为WX-SJ-201601008-102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1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总金额人民币270,000,000.00元。被告2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1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WX-SJ-201601008-103的《保证合同》。被告3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1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WX-SJ-201601008-104的《保证合同》。被告4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1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WX-SJ-201601008-105的《保证合同》,被告5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1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WX-SJ-201601008-106的《保证合同》。以上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称贷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70,000,000.00元,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贷款,并有权调整各期贷款的具体金额,各期贷款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记载为准。2016年9月23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发放第一期信托资金30,200,000.00元。2017年3月28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发放第二期信托资金140,000,000.00元。
以上合计发放两期信托贷款,本金合计总金额人民币170,200,000.00元。
被告1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截至目前,实际上被告1仅偿还第一期信托贷款本金3,000,000.00元及该期全部利息1,185,853.33元,但之后被告1一直未还本付息至今。
截止目前,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如下:(1)应于2018年9月23日偿还第一期信托贷款本金27,200,000.00元,(2)应于2019年1月11日偿还第二期信托贷款本金140,000,000.00及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3,103,333.33元。
以上合计被告尚未归还本金167,200,000.00元,利息3,103,333.33元。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第12.1条的约定,于2019 年1月4日书面通知被告1,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 年1月11日提前到期,要求被告1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赔偿金等)。同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还向被告2、3、4、5发出了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019年1月11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万向信托-紫鑫22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在贷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1应直接向原告履行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尽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等),被告2、3、4、5应直接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2019年1月17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向五位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被告的上述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400号】裁定:
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431947.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同时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送的(2019)浙01民初400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显示,其已轮候冻结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占20%,出资额10,000万元)。该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5月30日披露,公告编号为临2019-049的《关于公司持有龙井银行20%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秋林集团为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WX-SJ-201601008-103的《保证合同》,秋林集团对此项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贷款本金167,200,000.00元,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6,231,947.85元,累计173,431,947.85元。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累计173,431,947.85元。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