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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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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7名股东胡健、包江峰、王卫明、赵建标、洪益琴、胡建宏、徐利红分别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持有公司股份的2名股东徐卫荣、方军伟分别以监事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4、公司其他6名股东宋凌、吴永根、金志好、郑笔文、程丽仙、叶卫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股东胡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工作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均未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书,或者其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司将针对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当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但采用股价稳定机制的时候应当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迫使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发行人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5、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前签署相关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薄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已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产品生产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治理风险。

(三)利用自有资金尽早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为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效益,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先行投入启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从而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可以早日实现。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并且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五)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5829号),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67,793.88万元,所有者权益91,819.04万元。公司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54,329.0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62.17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883.66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公司2019年1-3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0.28%、5.04%和16.35%,盈利能力较强。

预计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8,000万元~115,000万元,同比变动-4.84%~1.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00万元~9,300万元,同比增长1.26%~3.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00万元~8,900万元,同比增长8.15%~10.6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以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58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15号”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6月27日

3、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4、股票代码:60386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3,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9年6月27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10,5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胡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9月2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6月16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传真:0571-64755918

互联网网址:www.xhchem.com

电子信箱:xhhg@xhchem.com

所属行业:C 制造业—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香料香精、化肥(仅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董事会秘书:胡建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程丽仙女士系赵建标先生的配偶,叶卫珍女士系包江峰先生的配偶。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第一大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7.22%;第二大股东胡健持股比例为10.55%;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合计为72.23%。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公司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股权比较分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注:股东名称后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下同。(下转48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