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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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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6版)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7,600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5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6.2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350万股,网上申购发行3,150万股。

五、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117,567股余股,包销股数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3359%,包销金额共计1,915,166.43元。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7,01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948.53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2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066.47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15元(按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5元(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4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外,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5829号),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新化股份公司2019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新化股份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8,000万元~115,000万元,同比变动-4.84%~1.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00万元~9,300万元,同比增长1.26%~3.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00万元~8,900万元,同比增长8.15%~10.64%。预计公司2019年1-6月经营情况保持良好态势,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账号3623763857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账号120225251990002085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账户30306318001880009336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账号3305016175350000070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216120100100160442)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轶铭、林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保荐代表人:谭轶铭、林浣

项目协办人:方瑞荣

其他项目人员:李楠、朱晓芬、曹路、张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同意担任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