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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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告

2019-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6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11号)。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9日分别披露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18日分别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现就上述函件所涉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2、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深圳海全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材料款 2.44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3)公司与前海超音速是否曾有历史交易,报告期内前海超音速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及实际控制人,并结合前述因素和相关合同条款说明提前支付大额预付款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回复:公司与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有历史交易。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周益华先生。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业务规模约7亿元,经营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及电子元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由于深圳海全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为高端专用品频线,部分核心部件市场供应紧张,且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长,并全部为定制产品。供应商要求必须采用预付货款下订单采购模式,才能确保采购如期交付。 再加上客户对产品需求量较大,合同金额较大,所以造成该笔预付账款较大。虽现阶段采用预付货款形式采购产品增加了资金成本,但长期来看仍能给公司带来相对可观的经济效益。公司在逐渐熟悉该类业务及产品后会采取适当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上述业务模式是符合行业惯例。

7、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3379.24 万

元,同比增加 587.51%,贸易业务毛利率 2.92%,同比减少 97.08 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交易品种分项披露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结算模式、运输途径、库存方式,并结合前述因素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2)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及交易金额;(3)结合存货管理方式和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本年度贸易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4)2016 年度及以前公司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2017 年度变更为净额法,本年度再次变更为总额法核算,请公司说明频繁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依据,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按交易品种分项披露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结算模式、运输途径、库存方式,并结合前述因素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回复: 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商品均为高端音频导线GSF-B、YXD-B、GSY-C,2018年8月底支付给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货物以现货交易,并采取电汇方式结算,并委托第三方运输和仓储,以客户接收商品并验收确认后公司确定销售收入。公司确认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即: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供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上述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及交易金额

回复: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及交易金额如下表:

(3)结合存货管理方式和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本年度贸易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结合存货管理方式和合同主要条款,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本年度贸易业务收入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结合存货管理方式和合同主要条款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认为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本年度贸易业务收入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下:

1、从签订合同双方的首要责任人判断: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

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上下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购销交易关系、且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在合同中责任、义务明确区分开来,公司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2、从销售产品承担相关风险判断:依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

公司存货管理方式,公司承担在客户确认交货验收单前的存货风险,包括存货的保管风险、运输途中风险等,以及交付后的产品质量风险和退货风险。

3、从公司承担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判断:公司向供应商付款独立

于客户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二者在支付时上不具有相关性,且公司部分产品需要向供应商预付货款。

4、从具备产品合理自由定价权利判断:公司能够依据行业经济状

况、市场需求、营销策略与客户之间自由定价,与供应商无关。

基于上述四点,公司认为本年度贸易业各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从风险承担、责任义务及结算方式等方面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标准。

(4)2016 年度及以前公司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2017 年度变更为净额法,本年度再次变更为总额法核算,请公司说明频繁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依据,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

回复:公司频繁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公司2017年主要从事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标的物主要为金属类商品。此类商品在销售前通过谈判协商,确定交易商品的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主要承担商品的质量风险及客户货款回笼的信用风险等,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公司须承担货物的物流和仓储风险。该部分的商品交易的提货方式也排除了公司存货的主要风险,故公司对此种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

本年度采用总额法根据从签订合同双方的首要责任人、销售产品承担相关风险、公司承担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及具备产品合理自由定价权利等因素进行判断,公司认为本年度贸易业各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从风险承担、责任义务及结算方式等方面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标准。

公司年审会计师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询问函》所涉内容出具了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