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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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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19年6月24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根据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结合公司股权激励总体规划,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蒋渊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公司监事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拟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与10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保证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 权的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涉及标的的权益数 量和授予/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若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 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资格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资格、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激 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 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 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 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 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 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 致;

15、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 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 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定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14 时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19年6月24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根据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结合公司股权激励总体规划,公司决定召开临时监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时秀娟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均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就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就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4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1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6: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周国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1960年,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周国华先生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期间,就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等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时,不涉及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9年7月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19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9年7月8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9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0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e、2019年7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2019年7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信函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5楼

收件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241

联系电话:021-80238290

联系传真:021-34292299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9年7月11日16: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四、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征集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征集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周国华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3690证券简称:至纯科技公告编号:2019-04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12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12日

至2019年7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 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3、集中登记时间:2019年7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证券部。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电话:021-80238290

传真:021-34292299

邮编:200241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6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赵浩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东赵浩先生于2019年6月24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1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截至本公告日,赵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3,715,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本次质押股份数量为21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截至本公告日,赵浩先生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为21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

二、股东的质押情况说明

赵浩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个人融资。赵浩先生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存在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3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302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24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1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94%;预留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8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2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PNC Process Systems Co.,Ltd.

上市日期:2017年1月13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5809.1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渊

主营业务: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房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紫海路170号2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技术服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管共有4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302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24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1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94%;预留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8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2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51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8.5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8.3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8.50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9.1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9.25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等待期、限售期安排

(一)等待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2020年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19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20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权益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所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9年,则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20年,则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

可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若各可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良,则可全额行权/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中等,则按80%行权/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60%行权/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参照公司历史业绩、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2019-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300万,11000万,13000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本。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相关权益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锁定、行权、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激励计划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如需再进行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公司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7、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9 年6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18.38元/股(2019年6月26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20.67%、16.86%、18.98%(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5年、2.5年、3.5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⑤ 股息率:0.21%(取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160万份。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2019年7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19年至2022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2万股,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747.0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9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 2019年至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