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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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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单位:元/股

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0.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普通股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的数量=以发行普通股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普通股发行价格,发行普通股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的数量之和。

根据目前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为1,004,633.88万元,其中940,383.88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的形式支付,64,250.00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支付。其中,拟向各个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数量情况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普通股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参见本议案之“(三)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机制”。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安排

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普通股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前次重组中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中国信达、太平国发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若其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普通股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普通股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根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如下: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在2019年1月31日对标的资产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太平国发在2018年8月9日对陕柴重工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在2018年8月1日对重齿公司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但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19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20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种类

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为中国动力。中国动力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中国动力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为中国信达、太平国发。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标的资产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对价支付方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截至本决议签署日,《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程序尚未完成,待相关备案程序完成后确定最终交易作价。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之和。

根据目前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为1,004,633.88万元,其中940,383.88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的形式支付,64,250.00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支付。其中,拟向各个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情况如下:

以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债券期限

本次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1%、第三年1.5%、第四年2%、第五年2.5%。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转股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转股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参见本议案之“(三)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机制”。

(4)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审议程序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不含最后一期利息)。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其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交易对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前述限售期约定。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重组报告书或其他与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相关文件已明确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重组报告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和人士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不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可调价期间

本次重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触发条件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12月13日)收盘点数(即2,634.05点或941.22点)跌幅超过15%;

2)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12月13日)收盘价(即22.07元/股)跌幅超过15%。

(2)向上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12月13日)收盘点数(即2,634.05点或941.22点)涨幅超过15%;

2)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12月13日)收盘价(即22.07元/股)涨幅超过15%。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若经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且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定价不变,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普通股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普通股发行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中,中国动力拟同时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中国动力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和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预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6)转股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7)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审议程序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9)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1)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2)限售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若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投资者限售期安排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16)评级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聘请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对上市公司和债项进行评级。在本次募集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具体参见本议案之“(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之“20.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8)其他事项

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到期赎回价格及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批准公司就本次重组编制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目前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7年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8年6月,中国动力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船重工集团向中国动力转让所持有的陕柴重工64.71%股权,交易价格为229,166.30万元;2018年3月,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船重资[2018]412号”批复,同意中船重工集团以货币6.5亿元对重齿公司进行增资,同意中国动力以货币8.5亿元对重齿公司进行增资;2018年8月,中国动力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船重工集团向中国动力转让所持有的重齿公司29.58%股权,交易价格为116,042.53万元。该等增资及股权转让交易与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拟购买标的公司之陕柴重工和重齿公司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该等增资及股权转让交易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均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与重组预案相比,交易双方对本次重组正式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前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公司拟购买哈尔滨广瀚动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广瀚”)持有的江苏永瀚特种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瀚”)少数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哈尔滨广瀚及江苏永瀚协商,哈尔滨广瀚持有的江苏永瀚少数股权不再纳入本次发行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以配套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范围。中国动力将与哈尔滨广瀚另行商定交易事项。

2、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公司拟购买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少数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及河柴重工协商,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少数股权不再纳入本次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范围,以推进中国动力中高速柴油机业务的整合。

3、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对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约定如下:“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上市公司”。经与交易对方平等协商,调整约定如下:“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在2019年1月31日对标的资产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太平国发在2018年8月9日对陕柴重工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在2018年8月1日对重齿公司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但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19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20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调整后,公司拟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且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为本次重组资产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4、公司拟购买资产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批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审阅报告、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就本次重组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

(一)本次重组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购买资产行为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等批准,已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二)交易对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监事会认为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重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也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承诺。因此,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重组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重组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作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防范摊薄风险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了有关承诺。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针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具有合理性,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就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清平机械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监事会认为,本次增资完成后,有助于改善清平机械的资本结构,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并有助于提升公司动力系统集成的实力。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5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动力”)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等议案。在原方案基础上,结合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方案调整事项

1、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公司拟购买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广瀚”)持有的江苏永瀚特种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瀚”)少数股权。根据公司与哈尔滨广瀚及江苏永瀚协商,哈尔滨广瀚持有的江苏永瀚少数股权不纳入本次发行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以配套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范围。中国动力将与哈尔滨广瀚另行商定交易事项。

2、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公司拟购买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少数股权。根据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及河柴重工协商,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少数股权不纳入本次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中,以推进中国动力高速柴油机业务的整合。

3、根据原方案和重组预案,对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约定如下:“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上市公司”。经与交易对方平等协商,调整约定如下:“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在2019年1月31日对标的资产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太平国发在2018年8月9日对陕柴重工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中国信达在2018年8月1日对重齿公司增资所持股权在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所对应的损益归属中国动力。但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19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如果中国动力本次重组未能在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2020年度的损益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大重组的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调整后,公司拟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且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5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影响

及采取填补措施防范摊薄风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拟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军民融合海洋防务(大连)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中国动力即期回报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月备考财务报表及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月财务报告,测算了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2019年1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2019年1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股,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78元/股;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1月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股,2018年度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0.73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预计将有所下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股票即期回报的结论及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虽然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减轻标的公司财务负担、增强标的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中长期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但短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进一步增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购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瀚动力”)、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电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齿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述广瀚动力、长海电推、中国船柴、武汉船机、陕柴重工、重齿公司将实现100%控股,对河柴重工控股达98.26%。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力,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经营质量

上市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引入特定投资者补充资金,从而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降低杠杆率,减轻下属子公司财务负担、改善经营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完成提质增效,实现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的提高。引入特定投资者将促进上市公司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企业内生增长活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为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三)提升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下属控股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增加了对下属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未来广瀚动力、长海电推、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陕柴重工及重齿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以及减轻财务负担效用体现,有助于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水平,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上市公司防范及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上市公司股东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聚焦主业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成效,中国动力将牢牢把握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机遇,聚焦主营业务发展。近年来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中国动力稳扎稳打,保持业务稳定增长。中国动力作为国内舰船动力装备的主要研制和生产商,长期以来坚持军民融合的方针,形成军民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以军工技术带动民品技术提升的良好内在循环,确立“以军为本、军民融合、海陆并进、具有梯次性发展的‘军转民’动力装备龙头”的公司战略定位。在保证高质量完成国家任务、强力支撑和保障海军战略转型的同时,中国动力不断深入完善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军民融合深度战略布局。本次交易引入社会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补充中国动力军转民中所需的权益资本,为其在技术军转民、进军高端技术装备市场的升级转型之路保驾护航。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中国动力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及履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关于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人员的承诺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以进一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提高中长期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5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担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融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罗亮先生和阳江洪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华融证券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华融证券现委派俞力俭先生接替罗亮先生和阳江洪女士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

本次变更后,华融证券委派的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孙璐女士、俞力俭先生。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5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金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拟以自有资金4亿元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平机械”)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会取得清平机械的控制权。公司对清平机械的持股比例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最终的股权比例将以经有权部门备案后的评估值计算。

● 清平机械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公司本次向清平机械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清平机械全部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需经有权部门备案确定。

● 过去12个月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2018年7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33,394.5万元与关联方中国重工及中船重工集团共同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投资。公司以募集资金17,835.2万元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共同向中船重工(北京)科研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公司以募集资金10,000万元与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七〇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杰瑞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齐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关联人共同设立中船重工(重庆)西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以募集及自有资金合计229,166.3万元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公司出资19,000万元与关联方中船重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公司以现金205,332.32万元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重庆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动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修订稿)》及《中国动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决议公告》(2018-051号)。

2、2018年8月13日,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作价33,988.87万元与关联方共同对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动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及《中国动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决议公告》(2018-065号)。

3、2019年1月3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及特定投资者向部分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动力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6号)。

4、2019年6月26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了《关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将发行股份购买中船重工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部分公司的少数股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动力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52号)。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的关联交易已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交易事项经过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