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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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一096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6月18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67,812,354股新股。

为规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承担募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银行、保荐机构、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204029300254413,账户名称: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具有通兑功能、网上交易功能及电话交易功能,如需开通网银,仅限开通网银的查询功能。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身份证号:420923***)、朱锦峰(身份证号:36010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开户主体为甲方,开户方为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公司为丁方,四方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具有通兑功能、网上交易功能及电话交易功能,如需开通网银,仅限开通网银的查询功能。

甲方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身份证号:420923***)、朱锦峰(身份证号:36010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