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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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公告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19-42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董事兼总经理张志强、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99号;

潘先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志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杨志云,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以预付款的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三圣股份资金4.49亿元,占三圣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1.71%。截至2019年4月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3.63亿元(未考虑利息影响),占三圣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64%。截至2019年4月19日,潘先文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3.63亿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42.76万元。

三圣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张志强、三圣股份财务总监杨志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三圣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志强、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类此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以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重点继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