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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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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版)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航天科技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航天科技集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航天科技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航天科技集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航天科技集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航天科技集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航天科技集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航天科技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航天科技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火箭研究院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火箭研究院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五院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院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3、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本分红规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九、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相关事项

(一)国家主管部门相关批复

中国卫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部分涉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该部分涉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名称属于涉密信息;中国卫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由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环境保护、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批复及通知文件,上述部分文件属于涉密文件。关于上述涉密信息,发行人已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的批复文件,国防科工局同意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对有关信息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

(二)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合规性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号》”),发行人需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在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局批复文件要求,将涉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名称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方式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信息。除前述进行脱密处理情形外,发行人已按照《格式准则第1号》的要求披露了相关信息,脱密处理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也不存在泄密情形。

(三)发行人内部保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行人制定了专门的《保密规章制度汇编》,发行人成立保密委员会,作为公司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办公室为公司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制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上述保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作为中国卫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逐项审阅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披露内容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情形;中国卫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已出具《关于相关保密事项的说明与承诺》,作为中国卫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申请中,航天科技提供的中国卫通有关信息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航天科技已履行并将坚持履行保密义务。后续,将持续督促中国卫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与声明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不存在泄密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不存在泄密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认为,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均未受限制。会计师取得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从重大方面可以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应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行人从满足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了对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9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9年1-3 月财务信息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797.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3%;实现营业利润19,605.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21.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4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5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8%,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18年一季度确认的1,428.96万元保险赔偿金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2019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同比下降1,583.65万元;2019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同期下降37.59%,主要是由于2018年度期末业务回款较好,2019年1季度回款较上年同期减少。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行业,经营亦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2019年1-3月,公司业绩表现平稳,在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2019年1-3月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十一、发行人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29,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31%;预计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655.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11.28%;预计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08%,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1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17号”文批准。证券简称“中国卫通”,股票代码“601698”。本次发行的400,000,000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9年6月28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6月28日

3、股票简称:中国卫通

4、股票代码:60169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00,00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Co.,Ltd.

中文简称:中国卫通

2、法定代表人:李忠宝

3、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7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0,000万元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6、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主要应用于卫星通信广播。

8、所属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9、联系电话:010-62585601

10、传真号码:010-62586677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satcom.com/

12、电子信箱:chinasatcom@chinasatcom.com

13、董事会秘书:刘晓东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公司除职工代表监事之外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基本情况如下:

15、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航天科技直接持有公司318,909.9928万股股份,占中国卫通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8.59%;航天科技通过下属单位火箭研究院、五院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0,326.2524万股股份,占中国卫通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1.20%。

航天科技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燕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航天科技主要从事运载火箭、人造卫星、载人飞船和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发射,以及卫星应用、信息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航天特种技术应用、特种车辆及零部件、空间生物等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等业务。

中国卫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64,605名,其中前10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7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94,74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835,078股,合计929,818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88,000,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74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30,646,385.61元;其中:保荐和承销费用17,950,000.00元,审计与验资费用5,347,169.79元,律师费用849,056.6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471.70元,发行手续费用1,924,687.52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076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057,353,614.39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6.01倍。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053元(根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1046元(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年一季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已经会计师审阅但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二、2019年1-3月主要经营情况

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797.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3%;实现营业利润19,605.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21.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4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5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8%,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18年一季度确认的1,428.96万元保险赔偿金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2019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同比下降1,583.65万元;2019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同期下降37.59%,主要是由于2018年度期末业务回款较好,2019年1季度回款较上年同期减少。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行业,经营亦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2019年1-3月,公司业绩表现平稳,在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29,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31%;预计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655.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11.28%;预计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08%,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10-85130633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刘先丰

项目协办人:洪悦

项目经办人:田九玺、元德江、张恒征、吴雨翘、张桐源、赵启、韩星、雷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

(上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