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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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以及泰铢对美元的汇率保持相同方向和幅度的波动,以标的公司2018年末以美元和欧元计价的外币项目净负债比年初减少相当于140,579.30万元(即净支付外币并偿还相应借款)为情景,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以及泰铢对美元同时进行一定升/贬值幅度对经营业绩的合计影响,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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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假设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以及泰铢对美元同时升值1%,基于上述两种情景,维持现有外币项目净头寸将导致中策橡胶利润总额上升3.24%,若外币项目发生额保持稳定将导致中策橡胶利润总额上升1.62%。因此,中策橡胶经营业绩对汇率波动较为敏感。人民币及泰铢同时大幅升值将对中策橡胶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有利影响,人民币及泰铢同时大幅贬值则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2、期间费用分析”和“(二)/6、汇率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汇兑损益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系外币负债规模较大,记账本位币兑外币汇率的变化影响显著。从报告期内人民币的汇率变动情况来看,汇兑损益波动较大具有合理性。
2、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对汇率波动较为敏感。人民币大幅升值将对中策橡胶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有利影响,人民币大幅贬值则将产生不利影响。
德勤会计师认为:
基于我们对中策橡胶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策橡胶的相关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
8.草案披露,标的公司于2015年6月投产建设泰国工厂中策泰国。2018年中策泰国对标的公司的净利润贡献约为51%,其产品主要销往境外,其中北美地区销量约占总50.26%。2018年末,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余额较上年末增加3.27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中策泰国报告期各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毛利率、产销量等情况;(2)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3)结合在建工程对应的产品、产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中策泰国报告期各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率、费用、产销量等情况
(一)中策泰国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主要产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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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中策泰国斜交胎、两轮车胎毛利率偏低,且多为负值,主要原因系该两类产品的生产线投入时间较短,整体产量偏小,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尚未产生规模效益。
(二)中策泰国报告期期间费用及费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期间费用及费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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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泰国2017年期间费用率为负数,主要原因为:中策泰国持有的美元负债较多,2017年美元兑泰铢总体呈贬值趋势,导致当年产生大额汇兑收益。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中策橡胶下属公司情况”之“(四)重要控股子公司”之“2、中策泰国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三)中策泰国报告期主要产品的产销量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和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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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中策橡胶下属公司情况”之“(四)重要控股子公司”之“3、中策泰国主营业务情况”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
中策泰国的在建工程主要为二期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9月动工,总预算折合人民币约10亿元。该项目设计产能包括全钢子午胎110万条、半钢子午胎250万条、车胎150万条及斜交胎10万条。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部分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末,中策泰国二期工程项目累计投入占总预算的比例约为93%,其中,折合人民币13,710.71万元的子午胎车间工程及配套仓库项目已经于2017年建成启用,折合人民币13,895.34万元的子午胎生产设备已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调试完毕并投入正式生产。
2018年末,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余额中主要包括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半钢子午胎车间项目及炼胶车间二期主体厂房等折合人民币约17,857.98万元,待调试安装设备折合人民币41,141.46万元。截至2018年末,上述厂房因房屋防漏修补、主动力管线配管未通过压力测试等原因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处于收尾建设阶段;上述待调试安装设备正处于逐步安装、调试及验收的过程中。2019年第一季度末,上述厂房已经基本完工,设备陆续完成调试并投入使用。中策泰国二期工程预计于2019年第四季度整体完工。
三、结合在建工程对应的产品、产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根据中策橡胶的内部管理要求,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部根据所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竣工验收单进行在建工程的转固处理。同时,中策泰国于资产负债表日组织财务及业务部门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复核其实际状态。
截至2018年末,中策泰国二期工程已完工且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部分均已结转固定资产。尚未完工的部分包括60万条全钢子午胎、130万条半钢子午胎和70万条车胎产能对应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中策泰国管理层预计,该部分项目工程将于2019年第四季度整体完工。因此,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四)/5、中策泰国在建工程情况”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中策泰国报告期各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率、产销量等情况合理。
2、中策泰国的在建工程主要为二期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9月动工,总预算折合人民币约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部分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末,中策泰国二期工程项目累计投入占总预算的比例约为93%,全部工程预计于2019年第四季度完工。
3、结合中策泰国在建工程对应的产品、产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情况来看,报告期内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德勤会计师认为:基于我们对中策橡胶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策橡胶的相关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我们未发现中策泰国相关在建工程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9.草案披露,标的公司轮胎产品销售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销售模式,其中配套市场采用直销模式,而替换胎市场主要采用经销模式。2018年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实现的收入约占总收入80%。标的公司经销模式产生的应收账款回款期通常在1个月以内;直销模式下除个别配套客户使用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外,大部分客户的回款期通常不超过4个月。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额为35.64亿元,同比增加258.82%,主要系销售商品回款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名称、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以及实现最终销售;(2)结合标的公司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等说明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政策;(3)结合标的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等变化情况,说明其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名称、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以及实现最终销售
(一)境内外前十位的经销商名称、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18年,标的公司对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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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客户销售金额系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计算后的结果。
根据中策橡胶出具的说明及已取得的上述经销商回复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商调查表》,并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核查结果表明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境内外前十位的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以及实现最终销售
2018年,境外前十位的经销商不存在退换货情况,境内前十位的经销商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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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退换货率=退换货金额/经销收入。
2018年,标的公司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退换货金额较小,退换货率较低,不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标的公司向境内外经销商销售轮胎产品后,由经销商向下游客户进行销售。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2018年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从标的公司采购的商品除少量作为安全库存外,基本已实现了最终销售。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5、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情况”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结合标的公司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等说明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中策橡胶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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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中策橡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对于内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即在发货回单上签字或盖章)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外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确认货物装船时确认销售收入。
中策橡胶在报告期内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并无显著变化,与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四/(一)/3、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政策说明”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三、结合标的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等变化情况,说明其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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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7年大幅增加257,116.76万元,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等导致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合计增加225,994.91万元,二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等导致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合计减少31,121.84万元。
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发生上述变动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为不同销售模式的客户设置相应的信用期限,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款,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平均周转天数稳定在53天左右。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保持稳定。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标的公司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较2017年增长149,020.45万元;受2017年营业收入增加带动年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余额较2016年年末余额上升,而2018年加快资金流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余额较2017年末有所下降的综合影响,标的公司2018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净增加93,537.21万元;受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的影响,标的公司2018年增值税销项税金较2017年减少38,751.48万元;此外,2018年预收账款增加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净增加人民币15,461.20万元。以上原因共同导致标的公司2018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约219,267.39万元。
2、标的公司2018年下半年出口收入增加,导致2018年收到的增值税等税费返还较2017年增加约8,535.77万元。
3、报告期内,受本部及朝阳橡胶、星湾橡胶等子公司产能由杭州市区向杭州市富阳区、湖州市安吉县等地陆续搬迁,子公司中策泰国生产人员工作效率逐渐提升和劳务用工总量减少,以及持续推动“机器换人”及技术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和生产效率提升的同时,生产人员总人数减少870余人。该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2018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11,348.79万元。
4、受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失大幅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大幅下降,使得标的公司2018年实际支付的所得税等税费总额较2017年减少约13,964.63万元。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三)经营活动现金流分析”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2018年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经销商从标的公司采购的商品除少量作为安全库存外,基本已实现了最终销售。
2、标的公司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为:对于内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外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确认货物装船时确认销售收入。
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等导致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合计增加225,994.91万元,二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等导致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合计减少31,121.84万元。
德勤会计师认为:
基于我们对中策橡胶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中策橡胶在报告期内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我们认为中策橡胶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策橡胶相关说明中的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
10.草案披露,标的公司中策橡胶2018年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分别为17.29%、2.98%。同时,标的公司轮胎出口收入约占37%。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产品的产销量、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毛利率情况,对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竞争优劣势等进行量化分析,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2)说明中策橡胶同类产品国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产品的产销量、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毛利率情况,对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竞争优劣势等进行量化分析,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分产品的相关情况
中策橡胶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经营指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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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报告期内各产品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竞争优劣势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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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场份额=产量/市场总产量,其中“市场总产量”数据来源于行业权威第三方机构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编制的《2018年1-12月主要轮胎企业生产简报》;
注2:“行业地位”根据行业权威第三方机构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编制的《2018年1-12月主要轮胎企业生产简报》按照产量排名确定。
(二)标的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目前,国内以轮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且营业收入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共有8家,各家公司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行业地位如下:
单位:万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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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业地位”根据行业权威第三方机构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编制的《2018年1-12月主要轮胎企业生产简报》按照产量排名确定。
(三)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1、产品质量和品牌优势
中策橡胶深耕轮胎行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其中,“朝阳”牌全钢子午线轮胎、“朝阳”牌自行车轮胎分别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名牌产品”称号,“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策橡胶产品覆盖了全国(除台湾省以外)的所有省市,并远销欧、美、东南亚、中东等150余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有强劲、持续的发展能力以及应对复杂经济环境的操控能力,在全国轮胎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生产规模优势
轮胎产业属于典型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性。中策橡胶属大型轮胎制造厂商,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较大的生产规模,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2018年度生产全钢子午胎1,922.91万条、半钢子午胎3,656.98万条,斜交胎369.08万条、两轮车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及手推车胎)8,338.63万条,是全球最大的全钢子午胎生产企业之一。
3、专业人才及管理团队优势
中策橡胶核心管理团队由业内资深工程师、渠道运营专家组成,关键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轮胎行业专业背景和多年从业经验,对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有深刻的体验和认知。专业精湛、稳定诚信的管理团队是中策橡胶保持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策橡胶经过多年的团队建设,拥有一批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专业构成合理,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轮胎产品研发专业技术人才。中策橡胶拥有两千余名工程技术人员,是行业内率先获批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轮胎企业,已形成一支技术研发能力雄厚的研发团队。
人才优势是中策橡胶能够开发并制造高性能轮胎产品最可靠的保证,也是能够逐步掌握轮胎行业领先技术并不断向前发展的最坚实的基础。
4、经销渠道优势
经过多年培养与完善,中策橡胶建立了一套优于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经销体系。中策橡胶现拥有230余家品牌忠诚度极高的经销商,对接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县级区域及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的轮胎营销网络。
另一方面,中策橡胶对经销渠道有着极强的回款管控制度,在业务密切合作同时,回款周期基本控制在1个月以内,应收账款的账龄绝大部分在一年以内。
2018年中策橡胶通过经销商实现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0%左右。经销渠道优势,已成为中策橡胶实现市场拓展、销售区域覆盖和客户资源维护的坚实基础。
5、销售政策优势
中策橡胶凭借数十年经营轮胎市场的丰富经验,以及对轮胎市场客户的深入理解,摸索出一套高市场化程度的销售政策。中策橡胶会根据市场淡旺季的不同市场需求量,迅速反应甚至提前预判从而调整营销优惠、零售价格等销售政策。基于对市场的深入理解,中策橡胶针对性的制定了灵活市场化的销售政策,在销售市场中建立了无形的优势。
综上所述,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数据,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均显示出中策橡胶核心竞争能力强,竞争优势显著,市场地位名列前茅,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中策橡胶同类产品国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影响
(一)中策橡胶国内外同类产品毛利率对比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在境内外销售的主要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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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同一大类产品在境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整体而言,同类别产品的内销毛利率通常高于外销毛利率,主要原因在于:
1、作为中国轮胎企业的龙头,中策橡胶在国内具有60多年的经营历史、成熟的营销网络、庞大的研发和技术队伍、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国内市场和消费者对中策橡胶下属品牌和产品的认可度较高。相较于竞争更加激烈的国外市场,中策橡胶在国内市场拥有更高的行业地位和品牌溢价,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2、增值税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差异的影响。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境内生产的轮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17%,外销的轮胎产品出口退税率为9%(2018年11月开始上调到1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策橡胶将外销产品生产过程中取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会计核算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增加外销产品的营业成本。因此,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异会相应降低外销产品的毛利率。
与外销毛利率总体偏低的特征不同,2018年中策橡胶半钢子午胎的外销毛利率为15.21%,高于同类产品的内销毛利率2.68个百分点,主要是受半钢子午胎毛利率较高的中策泰国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由于具有原材料、人力成本、技术工艺和原产地不属于“双反”目的国等多方面的优势,中策泰国生产的半钢子午胎在境外市场竞争力较强,其销量在报告期内快速攀升,带动中策泰国半钢子午胎的销售额占中策橡胶半钢子午胎全部外销的比重由2017年的33.94%上升到41.34%。
另一方面,为满足持续扩大的订单需求,中策泰国半钢子午胎产量在报告期内快速扩大,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下降明显,加之2018年天然橡胶市场价格的下行,共同导致中策泰国半钢子午胎的毛利率由2017年的15.26%进一步上升到2018年的21.21%。
此外,2017年中策橡胶两轮车胎的外销毛利率为12.34%,略高于同类产品的内销毛利率10.79%,主要系两轮车胎在内外销中的产品结构差异所致:两轮车胎的境内外销售中,自行车胎和摩托车胎合计占比均在95%以上。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中策橡胶在境外摩托车胎市场的议价能力强于自行车胎。外销产品中摩托车胎的毛利率为14.94%,较自行车胎毛利率高出4.56个百分点。同期,外销的摩托车胎占外销两轮车胎的销售比例约为44%,高于内销两轮车胎中摩托车胎的销售占比35%。整体来看,两轮车胎内、外销毛利率与该类产品整体毛利率11.08%差异不大。
(二)中策橡胶国内外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分地区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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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境内销售的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从地区分部来看,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上升主要系外销原因所致:一方面,随着境外销售的收入增加,带动外销占比由31.98%上升到36.96%;另一方面,随着中策泰国产能释放,其对外销收入和毛利率的贡献逐渐上升,带动外销毛利率由8.78%上升到13.90%。
未来随着外销收入占比及产品毛利率的上升,其对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和利润水平的贡献将逐渐扩大。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二)/1/(4)同类产品国内外销售毛利率差异及其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相比,标的公司经营规模较大,行业地位突出,市场份额领先,竞争优势明显,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
2、标的公司同类产品在境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整体而言,同类别产品的内销毛利率通常高于外销毛利率。未来随着外销收入占比及产品毛利率的上升,其对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和利润水平的贡献将逐渐扩大。
11.草案披露,标的公司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4.86亿元,其中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约为98%。标的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对一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0.5%-5%。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和坏账情况,说明对一年内应收账款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审慎;(2)就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标的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和坏账情况,说明对一年内应收账款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审慎
中策橡胶应收账款以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为主,其占比均超过95%。中策橡胶通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为不同销售模式的客户设置相应的信用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款。中策橡胶对于不同销售模式和不同客户的回款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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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内销经销模式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43,860.20万元及人民币122,832.65 万元,内销配套产品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3,325.67万元及人民币98,306.91万元;外销产生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96,931.60万元及人民币87,612.31万元;其余应收款项系因其他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43.75万元及人民币1,183.73万元。
中策橡胶由销售部业务员负责催收应收账款。每月月末,销售部门会从财务处取得中策橡胶应收账款的数据,按照销售人员分管的客户进行分类并催收。每个业务员负责维护自己客户的信息卡,记录销售、收款的情况,每月余额在公司内部确认后,与客户对账,要求客户确认。同时,应收账款的回笼作为考核业务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中策橡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中策橡胶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中策橡胶将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账款,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于2018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分别为人民币150,563.35万元及人民币169,755.44万元,账龄全部在一年以内,且未发现减值情况。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于2018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无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中策橡胶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之外的其余应收账款,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组。中策橡胶认为账龄信息能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为基础,中策橡胶对于其余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含1年)不计提;1年以上100%计提。
报告期各期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组合情况如下(包括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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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截至2018年末,中策橡胶收回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02,885.68万元,占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99.98%。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已经收回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17,164.64万元,占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90.96%。整体来看,中策橡胶的应收账款回款较为及时。
基于上述回款政策,中策橡胶现有的账龄结构及期后回款的实际情况,中策橡胶管理层认为,通过中策橡胶现有的管理制度以及对销售客户的严格甄选结果,中策橡胶未出现过产生大量坏账的风险。并且根据过往十多年的经营经验看,中策橡胶应收账款并未出现过大量的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因此中策橡胶管理层认为目前公司对一年内应收账款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且审慎的。
二、就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标的公司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和以前年度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账龄组的实际损失率不同,同行业各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了不同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以及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标的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司进行了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的最高值、平均值及最低值列示如下:
单位:%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总体计提比例分别为2.25%和1.96%。将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按照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的最高值、平均值及最低值重新计算,结果汇总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注:采用同行业上市公司账龄分析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中的最高值、平均值及最低值的4至5年及5年以上平均值进行计算。
假设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余额分别取上述最低值、平均值、最高值,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模拟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分别按最低值、平均值、最高值模拟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对应2017年末的坏账准备整体计提比例分别为1.24%、4.04%和6.85%,较现有计提比例分别变动-1.02、1.79和4.60个百分点,对2017年利润总额的影响分别为3.37%、-5.93%和-15.23%;同等假设条件下,对应2018年末的坏账准备整体计提比例分别为1.15%、3.82%和6.48%,较现有计提比例分别变动-0.82、1.85和4.52个百分点,对2018年利润总额的影响分别为3.34%、-7.57%和-18.48%。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整体计提比例分别为2.25%和1.96%,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波动范围以内。上述敏感性分析中模拟不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范围为-18.48%至3.37%。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范围为-18.48%至3.34%。若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平均值测算,报告期内其对利润的影响比例均低于10%,基本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一)/1/(1)/2)/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及计提比例对标的公司利润的影响”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回款和坏账情况来看,中策橡胶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合理且谨慎的;
2、标的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利润的影响范围为-18.48%至3.34%。若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平均值测算,报告期内其对利润的影响比例均低于10%,基本不构成重大影响。
德勤会计师认为:
基于我们对中策橡胶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策橡胶的相关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中策橡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2.草案披露,对于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目录》的商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施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目录包括轮胎,而标的公司部分3C强制认证产品将于2019年9月到期,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产品到期后继续取得认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入未取得认证对公司产品销售的影响及后续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产品到期后继续取得认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未取得认证对公司产品销售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以下3C强制认证证书将于2019年8月或9月到期:
■
根据国家认监委“CNCA-C12-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规定,认证依据标准为《轿车轮胎》(GB 9743)、《载重汽车轮胎》(GB 9744)、《摩托车轮胎》(GB 51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中策橡胶及子公司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的认证要求,3C强制认证证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中策橡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续申请。中策建德及中策清泉对有效期至2019年的三份证书具体延续计划如下:
■
上述3C强制认证产品证书系由中策建德和中策清泉取得,中策建德和中策清泉主要为中策橡胶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其直接对外销售产品金额较小,若未取得证书对中策橡胶产品销售无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风险因素章节补充披露了如下内容:
“(十)无法办理3C认证证书的风险
载重汽车轮胎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办理3C认证后方可合法销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及时申请认证证书延续使用,但是若生产企业和产品不能满足相关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可能存在无法办理3C认证证书的风险进而影响中策橡胶的正常生产经营。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七)主要业务资质”及“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天册律师认为:就标的公司将于2019年8月或9月到期的3C强制认证产品,标的公司已有具体的续期计划,到期后继续取得认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中策橡胶已说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续申请,对中策橡胶产品销售无重大不利影响。
13.草案披露,2016年至今,标的公司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环保行政处罚,子公司中策建德、朝阳实业排污权到期后暂停续发。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具体事项,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2)前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规范运行的规定;(3)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的原因,以及中策建德、朝阳实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4)结合行业政策,说明后续保证标的公司规范运行的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具体事项,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2016年1月1日至今,标的公司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曾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及对应的具体事项如下:
■
根据中策橡胶和上述子公司主管环保部门开具的证明,中策橡胶和上述子公司均已就前述违法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根据《审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上述环保处罚金额合计为244万元,占中策橡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0.01%,占比非常小。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中纺胶管及中策清泉均已缴纳上述罚款,且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对中策橡胶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二、前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规范运行的规定
(一)前述处罚金额未超过20万元的环保处罚如下:
■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及中纺胶管均已缴纳相应罚款,且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整改完毕,相关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中策清泉已缴纳相应罚款并已整改完毕,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行政处罚
1、2017年6月16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发了“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策橡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委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中策橡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柒拾壹万元整(710,000.00元)。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系管委会职权变更后的有权机构)(以下简称“杭州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中策橡胶的前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中策橡胶已就前述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
2、2017年6月16日,管委会下发了“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朝阳橡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委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朝阳橡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元)。根据杭州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朝阳橡胶的前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朝阳橡胶已就前述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
经核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取得中策橡胶的说明并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前述行为未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项下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均已整改完毕;相关处罚金额占中策橡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非常小,且均已缴清;相关处罚未导致中策橡胶及相关子公司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也未导致其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等重大后果。因此,前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规范运行的规定
经核查,中策橡胶及相关子公司已经全部缴纳了上述处罚对应的罚金款项;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对中策橡胶及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中策橡胶及相关子公司已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整改或规范;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处罚涉及的行为均未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整改并规范运行。
综合前述处罚的违法情节、罚款金额及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前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整改并规范运行。
三、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的原因,以及中策建德、朝阳实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一)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的原因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核发要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该目录,中策橡胶属于“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之“橡胶制品业291”,应在2020年前实施排污许可证办理。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该行业尚未发布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行业排放标准,目前浙江省暂未开展该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其仍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仍属于合法经营企业。
(二)中策建德、朝阳实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说明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的相关文件,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仍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上述两家企业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综上所述,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后,中策建德、朝阳实业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四、结合行业政策,说明后续保证标的公司规范运行的措施
结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行业政策并根据中策橡胶说明,其就后续规范运行制定或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健全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制度
继续建立健全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订及不断完善符合本企业切实可行的环保管理制度。
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已经制订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等,以及各类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文件的收集清单。
(二)加强环境监测频次,有针对性的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
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全面监测。距离厂区较近的环境敏感点,要增加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并且及时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利用已安装自动化环境监测装置,如:在线COD监测仪,在线SO2,氮氧化物等自动化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测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强化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企业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推进,环保工作由环保部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专业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特别加强对污水、废气、危废的管理,健全完善各类运行台账,督促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合规运行。
环保负责人负责对接与环保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通知、传达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加强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技能的培训。可以通过内训、外培的方式,提高员工环保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企业环保工作。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已制定了规范运行的相关措施,该等措施切实可行。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天册律师认为:
1、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中纺胶管及中策清泉均已缴纳上述罚款,且违法行为均已整改,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综合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前述处罚的违法情节、罚款金额及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形均已整改并规范运行。
3、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后,中策建德、朝阳实业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4、标的公司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已制定了规范运行的相关措施,且该等措施切实可行。
14.草案披露,天然橡胶的价格波动对轮胎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天然胶价格大幅波动会同时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波动风险、收入波动风险、营运资金占用风险以及存货价值波动风险的加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区域分布和金额占比,并说明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性的措施;(2)结合近年天然橡胶价格波动情况,就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毛利率、收入、营运资金占用及存货价值变动的影响进行量化敏感性分析。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区域分布和金额占比,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性的措施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区域分布和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及其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的供应商采购金额系将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合并计算后的结果。
中策橡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区域分布相对分散,向单一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低,不存在严重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二)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性的措施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1、由于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属于大宗商品,在国内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均有较好的流通性,对于天然橡胶这一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中策橡胶海外及境内供应商都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中策橡胶可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和外币汇率的变化,适当分散采购区域,灵活调整国内外供应商的供货份额。
2、中策橡胶同时与合作多年的多家境内外供应商签订长期框架合同。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市场价格,同时参考多家供应商的报价,确定某一订单的具体采购数量和供应商,避免对单一供应商形成依赖。
3、中策橡胶于2015年6月投产建设泰国工厂,并由中策泰国直接向当地供应商采购天然橡胶、特种合成橡胶等原材料。属地化采购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橡胶供应的区域风险。
4、不断加强供应链管理,根据订单和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和安全库存,确保生产的稳定性。
5、随着产能的扩大和采购规模的增长,中策橡胶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逐步增强,对其在原材料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不定期进行综合评估,持续优化供应商队伍。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六)/3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结合近年天然橡胶价格波动情况,就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毛利率、收入、营运资金占用及存货价值变动的影响进行量化敏感性分析
(一)报告期内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
1、天然橡胶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
■
数据来源:Wind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主力连续合约(RU.SHE)价格数据,2017-2018年天然橡胶市场价格总体呈现先上升后震荡下行的走势。2017年天然橡胶均价为15,279.63元/吨,2018年天然橡胶均价为11,850.74元/吨,相较2017年下降22.44%。
2、合成橡胶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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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隆众资讯(https://www.oilchem.net/)
由于合成橡胶市场价格和天然橡胶具有一定的联动性,与天然橡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相似,报告期内合成橡胶市场价格走势亦呈现先上升后震荡下行的特点。以中策橡胶主要采购的中石油华东市场合成橡胶丁苯1500与顺丁胶为例,2018年丁苯1500橡胶与顺丁胶市场均价较2017年分别下降13.75%和15.51%。
(二)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毛利率、收入、存货价值变动及营运资金占用的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1、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毛利率的影响的量化分析
轮胎行业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轮胎企业向下游客户快速转嫁成本的能力有限,虽然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一般由企业与客户共同承担,但由于轮胎产品价格调整相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轮胎产品毛利率与原材料价格之间的联动性较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将相应提升轮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轮胎产品毛利率,反之亦然。
假设短期内橡胶价格波动仅影响产品成本,尚未引起产品价格的调整,橡胶价格变化对中策橡胶毛利率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原营业收入-原营业成本;
毛利变动数=该原材料成本*橡胶采购平均价格变动比例;
变动后的毛利=毛利+毛利变动数;
变动后的毛利率=变动后的毛利/原营业收入;
毛利率变动数=变动后的毛利率-原毛利率。
通过对橡胶采购价格对中策橡胶各期毛利率的敏感性测算,可知:2018年度,当橡胶平均价格上升1%时,中策橡胶毛利率下降0.29个百分点,下降率为1.70%,敏感系数为1.70;2017年度,当橡胶平均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均提高1%时,中策橡胶毛利率下降0.34个百分点,下降率为2.16%,敏感系数为2.16。
2、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收入的影响的量化分析
假设橡胶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期限足够长,中策橡胶与下游客户各承担一半的成本压力,即中策橡胶仅按照橡胶价格变动引起的单位营业成本上升的50%调增价格。基于上述假设,橡胶价格变化对中策橡胶各期营业收入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成本变动数=原营业成本*橡胶占生产成本比重*橡胶采购平均价格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变动数=营业成本变动数*50%;
变动后营业收入=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变动数。
通过对橡胶采购价格对中策橡胶各期营业收入的敏感性测算,可知:2018年度,当橡胶平均价格上升1%时,中策橡胶营业收入上升0.15%,敏感系数为0.15;2017年度,当橡胶平均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均提高1%时,中策橡胶营业收入上升0.17%,敏感系数为0.17。
3、橡胶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存货价值变动的影响的量化分析
假设橡胶价格变动不影响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及构成,当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平均价格发生波动时,对存货价值变动的影响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计算公式如下:
原材料变动数=期末原材料中橡胶净值*橡胶采购平均价格变动比例;(下转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