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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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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对不同债务单位计提相同比例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预付款主要为2017年至2018年初预付的设备采购和工程分包的第一笔款项,由于公司后续资金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导致采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报告期末预付款账面余额形成时间均为2年以内,鉴于该部分预付款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和账龄状态一致,故公司选择参照坏账计提年限法按10%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题、关于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

审计机构对你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请就下列问题予以说明或补充披露:

一、你公司独立董事未就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予以补充披露。

回复: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650万非经营性资金拆借的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形。

回复:

2018年公司与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发生650万元资金往来,其中400万元为公司从神雾集团借入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其余250万元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的用于员工工资及日常经营费用款项。具体往来情况如下:

一、2018年6月,因公司参与沙钢项目投标,需缴纳400万元投标保证金。鉴于公司当时资金紧张的情况,向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借入400万元直接转入江苏院北京分公司账户。由于资金到帐时间较晚,当日无法缴纳保证金,为避免该笔款项被司法冻结的风险,公司于当晚将400万元存入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于第二日将该笔款项原路退还至江苏院北京分公司账户。

二、其余250万元也是向控股股东借入的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日常经营费用的款项。该笔借入款项在同样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被司法冻结,公司将该表借入款项转入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账户。该笔款项中有175万元于第四日一早转回江苏院北京分公司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其余75万元在两个月内多次、分别转回公司用于支付零星日常开支。

综上,上述资金往来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而是公司从控股股东方借入的资金后形成的资金往来。资金借入和往来依据详见附件五。

三、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与湖北广晟等13家单位存在109,878.51万元的预付款,其中报告期内发生9,763万元,该等预付款长期没有采购货物入库。请以列表形式说明前述13家单位除前5大预付款单位外,涉及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合同金额、预付款金额、预付时间、合同履行进展、交付安排、相关预付款的结转、收回和新增情况。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除前五大预付款单位外,其他预付款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四、请自查,该13家预付款单位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制,相关公司是否存在长期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

回复:

一、关联关系核查

(一)公开的工商信息查询显示,13家预付款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向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先生发函,就上述13家预付款单位是否与神雾集团及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实控人及控股股东的控制进行了询问。神雾集团及吴道洪先生回复与上述13家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合作有业务实质。

综上,公司通过自查尚未发现与上述13家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受其控制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与上述13家预付款单位签署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支付首笔预付款,上述13家预付款单位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五、结合相关商业实质、具体合同条款、行业惯例说明大额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合理性与必要性,该等预付款长期没有采购货物入库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大额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合理性与必要性

具体内容详见本问询函第四题预付款的第一题的第三问。

二、预付款长期没有采购货物入库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上述13家预付款单位实际支付的预付款均为首笔预付款,用于设备供应商采购加工、下料及备货。公司付款比例尚未达到发货进度,因此设备供货商在未收到发货进度款的前提下,不存在向公司发货的条件。因此没有采购入库及预付款结转。

六、你公司关联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年报显示,神雾环保存在通过上海讯度实业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拆出资金7,274万元的情形,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对象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形。

回复:经公司自查,未发现类似神雾环保通过预付款对象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形。

七、请你公司自查,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外,你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违规担保与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回复:经公司自查,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外,公司未发现其他违规担保及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第六题、关于重组承诺

一、你公司前次重组标的江苏院承诺业绩2016-2018年分别为3亿、4亿、5亿,实际实现情况为3.43亿元、1.7亿元及-6.76亿元,尚待神雾集团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此外,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出具江苏院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请你公司:

(一)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出具江苏院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回复:公司已就江苏院资产减值测试事项与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事务所表示因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减值和应付账款、存货及减值、大额交易性质及识别等重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在上述问题没有妥善解决之前,缺乏进行江苏院资产减值测试的基础,目前无法对江苏院做出全面准确的资产减值报告,无法承接江苏院资产减值测试业务。

公司就江苏院资产减值报告事宜与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积极进行过商洽,但鉴于公司现状以及减值测试工作耗时较长的原因,相关审计机构均表示无法接受该项业务委托,因此公司目前无法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要求及时完成江苏院的资产减值测试。公司仍将积极推进该项工作进程,以期尽快完成。

(二)说明你公司敦促神雾集团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及减值补偿承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317,590,000股,其中所持的307,869,574股被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96.94%。其所持所有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目前神雾集团不具备以股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条件。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公司2018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披露后多次发函至神雾集团,提醒其应履行的补偿义务,敦促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并及时履行补偿承诺。

2、针对神雾集团目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积极主动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督促神雾集团会同中介机构,在保证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除股份补偿以外的业绩补偿方案。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因前次重组设置的清偿保证金专用账户报告期内被法院司法划扣1,577.01万元。你公司前次重组独立财务顾也在持续督导报告书中对此事项予以说明。请你公司及神雾集团就相关诉讼的进展予以补充说明,就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

回复:

一、清偿保证金账户被司法划转的原因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一)2016年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承诺设立偿付保证金专户及接受专项监管,神雾集团关于设立偿付保证金专户及接受专项监管的承诺如下:

“1、偿付保证金存入上市公司设立的专用账户,若未来锦州鸿睿清理了上述部分负债,本公司可将等额的偿付保证金从专用账户转出;若未来上述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多余的偿付保证金上市公司需要退还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相关方;

2、本公司自愿接受本次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对该笔偿付专用资金的监管,若挪作他用造成重组后上市公司损失的,由神雾集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自重组交割基准日后,公司支付了原金城股份员工的离职补偿114.43万元,并冲减了对神雾集团对应的往来款项。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无法支付完毕或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共计1,509.58万元。

(二)2018年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公司关联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向栩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保证金账户中1,577.0129万元已于2018年11月21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扣。

(三)公司已于2019年4月就上海栩生1亿元违规担保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上海栩生1亿元违规担保案因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已被驳回,公司仍将承担上述案件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在巨潮喜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维护上市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鉴于目前公司清偿保证金账户已被司法划转,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发函要求其及时补足上述保证金账户余额。同时公司拟通过法律手段向关联方神雾环保追偿。

第七题、其他

一、你公司前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书》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逾期贷款14笔涉及金额42,296.05万元(其中涉及诉讼3笔,金额22,170万元),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3宗涉及金额21,950万元,涉及法律诉讼36宗涉及金额45,958.31万元,受诉讼案件影响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离职员工仲裁130宗涉及金额456.60万元。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相关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日期、受理机构、案号、诉讼事由、涉诉金额与诉讼进展,并依据《上市规则》11.1.1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适用)。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诉讼及仲裁明细如下:

一、诉讼情况:

单位:元

二、劳动仲裁情况

单位:元

备注:上述仲裁表格中涉及的案件总额为9,034,934.28元(仲裁金额按照仲裁申请确定)。截止年报披露时,因上述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已执行同时向离职员工补发部分工资,案件涉及的总金额减少至456.60万元。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资产负债率89.77%,有息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约为108,605.01万元,你公司货币资金11,120.91万元且大比例处于受限状态。请分项目说明你公司2019年预计到期的借款金额、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或偿还计划,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现金流、债务到期情况说明你公司债务逾期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上市规则》11.11.3所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并详细说明。

回复:

一、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院2019年预计到期的借款金额为93,608.09 万元,其中包含已逾期贷款本金83,508.09万元、浙商银行贷款本金7,3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到期,到期日为2019年4月9日。已由担保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付)、应付债券利息2800万元。

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或偿还计划

目前公司货币资金及近期可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将于2019年到期的有息负债,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债务问题:

(一)公司狠抓销售收款工作,加大回款激励机制,提升收款效率;

(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增量资金,逐步推进部分重点项目的复工工作,稳定公司生产经营团队及债权人,为公司创造必要的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

(三)公司将由点带面,通过个别项目的复工运营逐步恢复公司市场形象和信心。公司下一步将着力增加投资少见效快等EP订单,对新增项目以审慎的态度进行筛选,要对项目业主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评估,在兼顾效益的同时,促使公司尽快形成稳定有效的经营性现金流,争取尽快解决公司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进而逐步解决金融债务问题。

三、年报显示,2018年你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请结合相关诉讼与或有事项的具体情形与进展,说明你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的规定。

回复: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

截止目前公司存在未经审议程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神雾环保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二、对承担担保责任可能性的评估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2018年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认为,担保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有义务审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认定担保行为无效。

(三)2019年4月公司聘请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维世德”)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效力出具了《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效力的法律备忘录》。

鉴于维世德出具的法律备忘录,因此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认定:

1、关违规对外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擅自作出的,公司此前不知悉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股东大会亦未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故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担保行为无效。

3、神雾节能作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均通过公开渠道对外进行公告;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得知上市公司是否对对外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根据神雾节能提供的书面说明得知,神雾节能上述相关违规对外担保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债权人在接受神雾节能担保前,依法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适当核查上市公司针对相关对外担保是否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进而判断相关担保是否为上市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相关违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可能因未尽到足够的善意注意义务从而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神雾节能可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相关违规对外担保无效,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查裁决。

4、《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对于上市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已有ST工新(600701)案、ST慧球(600556)案ST信通(600289)案等司法裁判案例可予借鉴。根据上述司法裁判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担保权人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上市公司追认的情况下,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不产生担保法上的效力。

5、公司上述担保行为中,存在被判败诉或已处于执行阶段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公司没有积极应诉,没有提出担保行为无效的抗辩。但公司还有司法途径,可以争取确认这些担保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年报审计期间时上述担保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没有达到很可能发生的程度。

三、说明未对相关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相关规定。

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综合分析了目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目前法院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判例,认为公司就上述担保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没有达到很可能发生的程度,不是企业需承担的现时义务。故公司未对相关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审计机构连续两年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你公司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说明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进展;请你公司按照《编报规则第21号》的要求,对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之处作出解释。

回复:

一、整改计划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进展

报告期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完成对内控制度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就被认定的重大缺陷问题做出整改安排:

(一)持续强化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控管理,其中包括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筛选,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控制管理,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合同执行过程控制管理,合同执行结束的评价管理。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

整改部门:采购部

整改进度:持续提升、检查、改进

(二)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印章保管人的责任,通过定期检查和严格追究责任的方式确保印章使用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杜绝任何审批流程不完备的印章使用情形出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整改部门:全体部门、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及印章保管人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持续提升、检查、改进

(三)资金支付的控制管理。通过完善公司资金收支计划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检查职能,确保资金支付符合相应内控制度要求。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部门:财务部、审计部、其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部门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持续提升、检查、改进

(四)公司将加强对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及认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水平。

加强对新的管理层宣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并同时建立财务风险化解预案,针对对外担保给公司带来的或有财务风险,做到有效控制。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整改部门:证券部

整改进度:已制定培训计划,将于近期内实施

(五)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财务部门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流程及相应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政策。强化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学习,提定期报告编制的所有部门的高风险意识,建立错误信息传导反馈机制,确保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修补。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整改部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

整改进度:持续学习、提升对《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理解水平和执行能力。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之处

(一)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已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财务内部控制缺陷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判定,与《内控审计报告》中认定的结论意见一致,均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在重大缺陷数量及分类标准上存在差异。造成最终认定差异的原因:1、公司和审计机构对财务内部控制缺陷是认定标准不同,故最终判定的重大缺陷数量存在差异,公司认为涉及广西景昇隆项目存货管理、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供应商管理(审计期间,部分供应商及客户未能进行有效函证)不构成重大缺陷;2、对出现的内控缺陷划分类别不同,公司认为违规担保事项不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原因及合理性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对2017年度年报中披露的印尼大河项目的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恰当的问题进行改正。因此 本年度公司对已经公告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从而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指标超出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达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因此认定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会计更正调整已在2018年年报中完成。

同时因公司存在未经审议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因此认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因上述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没有经过公司权力部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法律上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新任董事会将继续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尽快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已在认真落实并实施内部控制整改措施,尽快完善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等内部控制措施,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你公司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请你公司结合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所涉事项,逐项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并说明你公司对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是否已经完成。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因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2017年财务报表已经了差错更正,具体会计差错更正的分录如下:

一、冲回2017年3、4季度出口的两批货物销售收入、成本及汇兑损益

(一)冲回2017年第3季度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成本及汇兑损益:

借:应收账款 【项目:大河设备】【客户档案:印尼大河镍合金】 -164,968,537.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371,270.08

借:财务费用 -1,402,732.11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613,900.50

贷:工程施工 -67,613,900.50

(二)冲回2017年第4季度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成本及汇兑损益:

借:应收账款 【项目:大河设备】【客户档案:印尼大河镍合金】 -53,956,92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555,598.23

借:财务费用 -598,677.23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205,773.06

贷:工程施工 -36,205,773.06

二、大河设计及设备项目坏账计提比例调增至30%

(一)冲销大河设备项目17年3、4季度已计提5%应收款坏账准备及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946,272.95

贷:坏账准备【客户档案:印尼大河镍合金】 -10,946,272.9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41,940.94

借:所得税费用 1,641,940.94

(二)冲销2017年3、4季度大河设备收入、成本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17,265,867.81

贷:应交税费 -17,265,867.81

(三)按30%单项计提比例(已计提5%)对17年大河设备、设计项目应收账款补提坏账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资产减值损失 46,608,973.13

贷:坏账准备【客户档案:印尼大河镍合金】 46,608,973.13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642,339.63

贷:坏账准备【客户档案: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642,339.6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637,696.91

借:所得税费用 -9,637,696.91

(四)补提大河设备项目30%存货跌价损失并调整影响的所得税费用:

借:资产减值损失 31,145,902.07

贷:存货跌价准备【项目:大河设备】 31,145,902.07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671,885.31

借:所得税费用 -4,671,885.31

(五)大河2017年9月及12月出口设备调整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103,819,673.56

贷:工程施工【项目:大河设备】 103,819,673.56

三、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8,357,999.09

借:所得税费用18,357,999.09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辽宁局的行政监管要求完成整改。

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关系确认函

2、广西景昇隆项目回款凭证

3、广西景昇隆项目图纸交付清单

4、前五大预付款付款凭证

5、公司与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借入和往来依据

6、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效力的法律备忘录》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接9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