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6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52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情况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以闲置募集资金28,000万元购买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对公客户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及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目前公司已收回全部本金28,000万元,并获得收益263.89万元。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十二个月内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金额为0元。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53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表决票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9年6月22日提交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共计收到15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现根据董事表决意见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董事王义波先生为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生物”)增资扩股18,000万元注册资本优先认缴出资权。由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生物”)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10,200万元;由华智生物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通过长沙科谱瑞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8,16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智生物注册资本将由29,400万元增至47,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华智生物股权比例分别由43.88%和3.06%变更为27.22%和1.90%。

鉴于中信农业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持股比例为16.5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中信生物为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毛长青先生担任中信农业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田冰川先生担任中信生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林响先生担任中信生物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 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在本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召开前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且在会议召开时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5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扩股优先

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基本情况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生物”,公司现直接持有华智生物43.88%股权,通过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智生物2.45%股权)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及范围,拟增资扩股18,000万元注册资本。

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林响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生物上述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由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生物”)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10,200万元;由华智生物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通过长沙科谱瑞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8,16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智生物注册资本将由29,400万元增至47,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华智生物股权比例分别由43.88%和3.06%变更为27.22%和1.90%。

2、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信农业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持股比例为16.5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中信生物为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毛长青先生担任中信农业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田冰川先生担任中信生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林响先生担任中信生物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

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冰川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ELYF0G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马坡岭省农科院内1栋3层301室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3日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农业科技信息推广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大数据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股权结构:中信生物为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中信生物为中信农业为投资华智生物于2019年4月23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中信生物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中信生物为中信农业全资子公司,中信农业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持股比例为16.54%,中信农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董事长毛长青先生担任中信农业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田冰川先生担任中信生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林响先生担任中信生物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

中信生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除上述关系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放弃权利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994331

住所:长沙市远大二路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30日

经营范围:育种生物技术开发;育种咨询;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研发、销售;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特性鉴定;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经营农作物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华智生物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不存在为华智生物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其他资金占用的情况。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出具《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所涉及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1349号】,对华智生物的净资产评估为29,784.42万元。

增资定价标准由增资各方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并经协商一致确认,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扩股前后股权结构

实施前股权结构:

实施后股权结构:

六、《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甲方: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科谱瑞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不包括甲方)

丁方(目标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本次增资之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当且仅当下列投资款缴纳先决条件均满足或已成就时,甲方、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缴纳本次增资项下其投资款款项:

(1)甲方已与目标公司全体现有股东共同确认新章程文本;

(2)甲方已就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相关事宜取得有效的内部授权;

(3)目标公司已就批准本次增资及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依法有效之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应经全体现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且甲方均已收到该等决议的一份由目标公司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均不存在违反与甲方所订立合同或向其所作承诺情形;

(5)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其放弃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6)不存在已发生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事件;

(7)各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条件。

3、增资方案

(1)以投资款缴纳先决条件成就为条件,目标公司将于本次增资项下新增注册资本18,00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新增注册资本由投资人以人民币18,36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叁佰陆拾万元整)认缴;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的实缴投资款计入目标公司之资本公积金,投资人在本次增资项下认缴安排如下:

①甲方以人民币10,200万元(大写壹亿零贰佰万元整)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超出新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部分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

②乙方以人民币8,160万元(大写捌仟壹佰陆拾万元整)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超出新认缴注册资本160万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的部分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60万元应在乙方确认投资款缴纳先决条件完成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缴;认缴注册资本中的640万元应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其余的认缴注册资本7,200万元应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十年内完成实缴;该部分出资应在实缴前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的内容包括确定出资的激励对象及出资数额。

(2)本次增资过程中及完成后,投资人将就其对目标公司的实缴出资依照法律、本合同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投资人未实缴其认缴的出资前,不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和表决权;目标公司现有及过渡期内新增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人实缴股权比例共享。

4、投资款缴纳及权益确认

(1)投资款缴纳

①甲方在本次增资项下应缴投资款金额人民币10,200万元(大写壹亿零贰佰万元整)。甲方确认投资款缴纳先决条件成就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其投资款缴纳至由目标公司开立的专用账户;

②乙方在本次增资项下应缴首批投资款金额人民币163.2万元(大写壹佰陆拾叁万贰仟元整)。乙方确认投资款缴纳先决条件成就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其首批投资款缴纳至由目标公司开立的专用账户。

(2)权益确认

目标公司应自负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以下事务:

①于收到甲方、乙方缴付的投资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缴付投资款的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并向投资人提供一份由目标公司加盖公章确认的副本;

②于甲方、乙方缴清投资款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就本次增资有关的注册资本/章程/董事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3)违约责任

如甲方、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缴纳投资款,应于逾期期间每日向目标公司支付相当于其逾期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目标公司有权解除此增资合同,目标公司可对出资人未实缴的认缴出资作减资处理。

如目标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完成约定的事务,且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成(由于政府机构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甲方、乙方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目标公司应于本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并支付按10%年利率计得的利息。

5、过渡期安排

目标公司向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在过渡期内:

(1)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维持所有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

(2)目标公司积极收取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如有);

(3)目标公司按照中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保存其账簿、记录和账户,且不得变更其现行遵循的会计准则、会计、财务或税收处理方法或规则;

(4)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或经全体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均不会实施以下行为或发生以下情形:

①向股东分配红利,或者对未来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内部制度;

②变更注册资本或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其股东就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与第三方签署协议或单方作出承诺;

③收购任何股权、合伙企业份额、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进行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收购任何重大资产;

④提供担保或举借债务;

⑤转让或出售其重大资产或业务,或者以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其重大资产或业务,或在该等资产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⑥签署纯义务性或非正常的合同;

⑦就其经营活动进行任何重大变更;

⑧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现公司制定的《华智股权激励方案》除外);

⑨甲方认为足以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或价值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或情况。

(5)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及价值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

6、关于投后事项的其他约定及安排

(1)目标公司通过本次增资所获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技术研发、研发设备购置等。目标公司之股东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上述资金之使用信息有关的文件。

(2)本次增资完成后,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决议,目标公司不得融出资金或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3)投资人股权项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全体现有股东共同确认新章程文本;

②投资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③行使对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提案权;

④指派第三人以甲方全权代表身参与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签署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⑥提名、委派董事、监事、或建议罢免、更换特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⑦与目标公司和/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日常沟通;

⑧接受目标公司发送或提供的文件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根据约定应向股东提供的文件与信息);

⑨为本条之(6)款目的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组织审计、资产评估;

⑩实施与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目标公司股东另行向甲方出具/与甲方订立的与本次增资或甲方股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单方承诺)有关的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

(4)目标公司应按股东会或董事会要求定期向各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和预算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股东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90日内向全体股东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及下一会计年度的预算计划,供股东审查和评议。

(5)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日常信息时应向甲方各提供一份由目标公司加盖公章确认的副本,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季度财务报告、管理层报告(如有)、向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关提交的任何报告及文件(涉密文件除外)等。

(6)如甲方为转让股权或其他合理目的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涉及目标公司(包括目标公司所控制企业)的审计、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行动,或为上述目的而同意第三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上述行动,则在该等中介机构及第三方(若有)向目标公司作出书面保密承诺且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应充分协助及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7、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涉及下列情形即应视为该方违约:①该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②该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③该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

(2)除非另有相反的明确约定,本合同各条款关于特定违约事件后果与责任的约定应同时适用及执行(如该等后果与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则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上述约定不应解释为限制守约方采取法律赋予的其他救济措施或手段。

8、争议解决

任何缘于或关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的争议、论争或诉求,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各方为相关诉讼程序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放弃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说明

此次华智生物增资扩股有利于借助中信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品牌优势和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与服务能力。

关联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林响先生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本次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放弃本次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生物首次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总额为5,242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中信生物拟增资华智生物,有利于华智生物借助中信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品牌优势和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与服务能力。

(3)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中信生物拟增资华智生物,有利于华智生物借助中信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品牌优势和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与服务能力。

(3)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合同》;

5、《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所涉及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生物”)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及范围,拟增资扩股18,000万元注册资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放弃华智生物上述增资扩股之优先认缴出资权,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中信农业现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持股比例为16.54%)全资子公司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生物”)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股本10,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10,200万元;由华智生物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通过长沙科谱瑞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股本8,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8,16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智生物注册资本将由29,400万元增至47,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华智生物股权比例分别由43.88%、3.06%变更为27.22%、1.90%。

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中信生物拟增资华智生物,有利于华智生物借助中信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品牌优势和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与服务能力。

3、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生物”)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及范围,拟增资扩股18,000万元注册资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放弃华智生物上述增资扩股之优先认缴出资权,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中信农业现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持股比例为16.54%)全资子公司中信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生物”)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股本10,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10,200万元;由华智生物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通过长沙科谱瑞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认购华智生物新增注册股本8,000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8,16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智生物注册资本将由29,400万元增至47,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华智生物股权比例分别由43.88%、3.06%变更为27.22%、1.90%。

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华智生物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增资扩股认缴出资方中信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中信生物拟增资华智生物,有利于华智生物借助中信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品牌优势和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与服务能力。

3、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董事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田冰川先生和林响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