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9-39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由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被公司收购,目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电力”)原股东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双方
原告:柳安喜、张艺林、吴青、彭纯心、刘小山、贺佐智、江帆、蒋幼玲、文芳、王瀚、卢炜、赵洁、夏凯、李荣、李汉兵、胡鹏飞、梅辉冠、杜东标、吕露、胡红卫等华网电力20名原股东。
被告: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方支付股权转让款7184.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824.8万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应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124.4万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556.88万元;
以上合计10690.48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20名原告系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20名股东(以下简称“原告方”),持有该公司99.8%的股权,2016年7月,原告方及另一股东汤胜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网电力全体21名股东将持有华网电力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标的资产于基准日的评估价为24623.95万元。被告以现金30000万元购买标的资产。支付期限:第一笔转让款14400万元于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转让款7800万元于2016年、2017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2016年8月5日,双方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原告称:2018 年4月14日,华网电力出具2017年《专项审计报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此后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但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9年3月23日向原告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余款7184.4万元至今未予支付。2019年5月7日,原告方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请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十日内向原告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被告拒绝支付。被告拖欠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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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应诉,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一)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
基于上述诉讼事项,经公司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发生被冻结情况,具体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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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共有四个银行账号被冻结,冻结资金合计20,382,956.39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4%。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尚不排除其他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
公司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双方对是否达成了第二笔股权支付款的付款条件,产生了争议。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将积极应诉,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截至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造成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