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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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09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法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

2016年10月31日,华信信托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借款合同》,华信信托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本金18,000万元。

2016年10月31日,华信信托与海南实业签订了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抵《抵押合同》,约定由海南实业以其合计14,487.17平米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11月1日在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房屋现房抵押登记(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该季度的贷款利息及尚欠的复利、违约金等支付给华信信托,但本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华信信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2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2019年5月6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新大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及直至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为5,098,961.32元,债权额暂总计为人民币185,098,961.32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按18%/年的利率以185,069,480.66元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复利、罚息,按日9%/360以185,069,480.66元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确认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抵《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全部债券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律师费及案件实际支出由全体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2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5月22日,大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华信信托诉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信信托于2019年5月22日向大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5,098,961.32元或等值财产。

大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信信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98,961.3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大连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票、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2、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