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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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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重整投资者资格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控股股东重整投资者资格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根据大东南集团破产进程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24,158,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于2019年6月25日10时至2019年6月26日在淘宝平台(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6月26日,经由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水务”)以12亿元竞价成功成为大东南集团的重整投资者,并取得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24,158,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681破23号之四】,批准大东南集团重整计划,终止大东南集团重整程序。

本次拍卖前,大东南集团持有524,158,0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东南集团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诸暨水务将持有524,158,0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

二、其他情况说明

交易双方尚需办理本次股权变更的过户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实,诸暨水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所拍卖股份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诸暨水务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将随之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东南集团不存在正在履行的股份限售承诺。诸暨水务及大东南集团分别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后续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及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东南

股票代码:002263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88号

通讯地址: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88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 7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东南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东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东南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黄飞刚先生为大东南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义务披露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大东南集团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暨法院”)作出(2018)浙068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大东南集团进行重整,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大东南集团管理人。

根据大东南集团破产进程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占大东南总股本的27.91%),于2019年6月25日10时至2019年6月26日在淘宝平台(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于2019年6月25日10时至2019年6月26日在淘宝平台(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6月26日,经由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12亿元竞价成功成为大东南集团的重整投资者,并取得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占大东南总股本的27.91%)。诸暨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681破23号之四】,批准大东南集团重整计划,终止大东南集团重整程序。

(二)前期减持股份情况

2015年6月至本次拍卖前,大东南集团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1、2015年6月3日,大东南集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大东南股份109,900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12%。

2、2016年7月19日,大东南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减持大东南股份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9%。

3、2018年2月12日,大东南集团因股份质押平仓,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大东南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27%。

4、2018年9月6日,大东南集团因股份质押平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大东南股份3,343,6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78%。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标的股份在本次公开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其中质押358,011,614股,司法冻结524,158,020股,轮候冻结264,106,328股。该等股份在本次公开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质押权的债权金额、权利范围、权利实现已由《重整计划》所确认,被拍卖股票原有的质押应依法解除,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东南集团及其关联方可能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已依据《重整计划》的约定,预留保证金用于担保上述担保对大东南可能造成的损失,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减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大东南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何峰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本报告文本。

(四)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大东南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何峰

年 月 日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东南

股票代码:002263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

通讯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破产重整拍卖)

签署日期:2019年 7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2、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水务集团的控股股东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水务集团之外,其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为制水、供水、污水处理、水道工程安装及维修服务,给排水技术开发,同时提供水质检测服务,主要通过制水、供水向特许经营范围内的诸暨辖区城镇居民、非居民单位以及特种用水单位(如水疗、高尔夫球场等)提供自来水,并负责相关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形成了由原水、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水资源回收利用等完成的产业链。

(二)财务状况

水务集团资最近三年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水务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水务集团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看好大东南所从事行业的未来发展,认可大东南的长期投资价值,并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丰富水务集团的产业布局,利用大东南的上市公司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水务集团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未来,水务集团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利用政府资源,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升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水务集团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合适时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而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水务集团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19年6月24日,水务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2019年6月25日,水务集团取得诸暨市国资委对本次权益变动同意的批复。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8年10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暨法院”)作出(2018)浙068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大东南集团所持有的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于2019年6月25日10时至2019年6月26日在淘宝平台(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

2019年6月26日,水务集团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以12亿元取得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

诸暨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681破23号之四】,批准大东南集团重整计划;终止大东南集团重整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水务集团直接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水务集团未持有大东南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水务集团直接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公开拍卖成功竞买取得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该等股份在本次公开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功竞买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水务集团本次通过拍卖取得的大东南股份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增持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增持资金不存在来自于大东南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后期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将持续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和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及承诺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承诺人(包括其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现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而且在上市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本承诺人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2、若因本承诺人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其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其同意由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其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诸暨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2017、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诸天阳[2017]会审字第176号、诸天阳[2018]会审字第114号、诸天阳[2019]会审字第75号审计报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度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情,请参见备查文件水务集团经审计的2018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三、关于最近三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性的说明

水务集团最近三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金伯渔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大东南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金伯渔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金伯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