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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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0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6,602,500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即以432,786,526股(本次分配实施前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6,602,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止本次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39,389,026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6,602,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32,786,526股。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32,786,526×0)÷439,389,026=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2,786,526×0.55÷10)÷439,389,026=0.0542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42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54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翼、诺德基金-招商银行-诺德基金千金11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招商银行-诺德基金千金13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红利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自行发放。

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9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9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永创智能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8057366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1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76)。2018年12月2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2018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要求,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公司将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已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6,602,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成交的最低价格为6.5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7.8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46,036,272.11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公司将按照回购股份预案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