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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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66号、67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雷等6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雷等6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9号、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相应的利润总额。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66号、674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338号、(2019)最高法民再71号、(2019)最高法民再72号、(2019)最高法民再74号、(2019)最高法民再79号、(2019)最高法民再239号、(2019)最高法民再240号】,就公司与徐冲连等22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和2018年7月28日、2018年10月9日和2019年4月8日披露了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4)、《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2019-041)。

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情况

对于以上涉及案件,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对部分案件的裁定,裁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针对《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124、2019-041)和【(2019)最高法民申666、674】(公告编码:2019-083)涉及的诉讼,该批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徐冲连等22人损失的30%向上述各当事人补偿损失。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顺灏股份负担。

上述补偿款共计667838.15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徐冲连等22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8455.71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 80%的责任。本次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1,074,410.67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其余再审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338号、(2019)最高法民再71号、(2019)最高法民再72号、(2019)最高法民再74号、(2019)最高法民再79号、(2019)最高法民再239号、(2019)最高法民再240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