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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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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9-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220,30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7月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4号文)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000,000股,并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1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374名公司股东持有的220,190,600股和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109,400股,共计220,300,000股,详细名单见“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220,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6%,预计将于2019年7月9日起全部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2,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上市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2016年6月30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自然人股东、董事戴建康的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的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戴建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章竞前(现已离任)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治明、张健、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褚建新、叶莉、钱鹏飞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部分核心员工的承诺

公司核心员工肖育辉(现已离职)、施雪萍、潘伟戢、雷阳、徐国华、裘永恒、花罡、姚戴凤、朱晴峰、谭贤友、沈千红、潘程强、张建琴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六)首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宁象屿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东启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海宁瑞东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上述四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七)其他股东的承诺情况

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乾潮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所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芯能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20,3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7月9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为109,400股,共涉及17位股东,分别为:李敏持股36,000股、魏建明持股20,000股、俞翔持股13,000股、康淑娴持股12,000股、林银海持股5,000股、张杏珍持股5,000股、陈爱敏持股4,000股、于万洲持股2,400股、刘云光持股2,000股、瞿伟持股2,000股、杨素琴持股2,000股、翟峰持股1,000股、陈超持股1,000股、周建功持股1,000股、洪永吉持股1,000股、赵金和持股1,000股、张玲玲持股1,000股。请上述股东尽快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在核实股东身份后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起补登记申请,将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登记到相应股东证券账户名下。

[2]:以上股份合计数占总股本比例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