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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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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7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84,873.40万元(包含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对剩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对此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中的8,785,4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初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220号4066号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第三人: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石油投资”)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4室

(二)诉讼请求

1.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中天能源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335.4万元(以175,53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中天能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青岛中天公司分别为第三人青岛中天石油投资的股东。2018年5月2日,原告与青岛中天公司签订了《关于青岛中天石油投资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青岛中天石油投资49.74%股权转让给青岛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将成为青岛中天石油投资的全资母公司,股权转让款为18亿元,并就付款期限、数额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就青岛中天公司的付款义务,中天能源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了一份《关于向嘉兴盛天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安排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明确其将与青岛中天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亿元,该共同还款承诺构成债的加入,中天能源负有与青岛中天公司共同向原告还款的义务。青岛中天公司、中天能源先后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中的4,462万元,至今未能支付剩余款项,故提起诉讼。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85,53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90,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90,47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785,4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对剩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对此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中的8,785,4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7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天能源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1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之前,针对《问询函》相关问题书面回复,公司发布了《中天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9)。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的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此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19年7月9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