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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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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情况,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星铸业

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4年起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能主机架、轮毂等产品,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10,107,206.00元(含订单已下达未提货产品及模具费592,310.00)。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14,89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月21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8)浙0225民初9308号】,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货款9,514,896.00元,款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51.4896万元。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约支付的,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华仪风能一次性付款,并要求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开具115万元为期36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给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3)本案件受理费78,404.00元,减半收取39,2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4,202.00元,由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承担。

日星铸业已于2019年1月30日收到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00元,已于2019年3月4日收到货款1,000,000.00元,已于2019年6月5日收到货款3,000,000.00元,已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货款2,514,896.00元,已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逾期付款利息费165,000.00元;已于2019年4月15日前开具115万元为期36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给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截止本公告日,被告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部付清相关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力发电机组铸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259,588.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59,58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日星铸业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03民初4958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货款7,101,732.00元;(2)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一项货款7,101,7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69,617.00元,由原告负担8,105.00元,由被告负担61,51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申请执行,但尚未收到货款。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前机舱底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55,4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5,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0日,此案由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5年7月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5MW前机舱底架、82型轮毂、轴承座,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3,858,44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58,4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日星铸业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4民初8708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设备款3,375,518.00元;(2)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3,375,51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37,668.00元,由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负担4,715.00元,由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32,953.00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申请执行,尚未收到款项。

三、本次诉讼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止到公告日,虽然部分诉讼已经判决公司胜诉,但由于华创风能经营困难,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可能存在此笔货款不能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