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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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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9-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00 股票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2019-05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525号5、6楼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环境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28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1.70亿元(2,17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1.70亿元(2,17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7月8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6月17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年6月18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本公司聘请了债券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2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发行了2,1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1.7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7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217,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经上交所“【2019】124号”文同意,公司21.7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9年7月8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环境转债”,债券代码“113028”。

本公司已于2019年6月14日于《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702,543,884.00元

法定代表人:颜晓斐

成立日期:2004年6月28日

上市时间:2017年3月31日

股票简称:上海环境

股票代码: 601200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525号5、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881号

邮政编码:200336

联系电话:021-32313295

公司传真:021- 62623121

公司网址:www.smi-envir.com

电子信箱:shhj@shenvir.com

经营范围:环境科技和产品开发,固体废弃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市政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土壤修复,环卫设施设备的检查、修理、维护及管理,固体废弃物、城市污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变化情况

(一)设立情况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组建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国资委事[2004]251号),同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建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上海市国资委作为单一股东进行出资,注册资本为8亿元人民币。

2004年6月25日,上海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沪名称预核号01200406250981),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5日,上海市国资委制定《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环境集团由上海市国资委出资设立并委托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管。2004年6月25日与2004年6月26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上海市国资委分别批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对环境集团国有资产占有产权进行登记。2004年6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7235;鉴于上海市国资委以国有资产产权出资涉及的清产核资手续及相应申报审批程序较长,经环境集团申请,上海市工商局同意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2004年11月3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划转上海振环实业总公司等42家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236号),将上海振环实业总公司等42家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归到环境集团。

2005年2月16日,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关于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清产核资结果的函》(沪清产办[2004]10号),核准环境集团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2,113,693,431.81元,负债总额为628,567,508.66元,少数股东权益为15,410,034.51元,所有者权益为1,469,715,888.64元。

环境集团设立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环境集团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等资料,环境集团设立时,上海市国资委为其单一股东,持有环境集团100%股权。

(二)重要股本变动情况

1、2005年增资

2004年12月15日,环境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2.8亿元,同时通过《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05年4月22日,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公约(2005)第363号),截至2005年4月20日止,环境公司已将资本公积480,000,000元转增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280,000,000元。2005年5月18日,环境集团取得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7235),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8亿元。

2、2007年股权划转及股东变更

2006年8月8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划转的函》(沪国资委事[2006]693号),同意将环境集团国有资产整体划转至上海城投。2007年1月22日,环境集团取得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7235),环境集团的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2008年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

2007年12月20日,城投控股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拟向城投总公司以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环境集团100%股权。

2008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25号),核准城投控股购买环境集团100%股权。

2008年7月11日,上海城投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环境集团100%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城投控股。2008年7月11日,上海城投与城投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城投以1,557,201,124.65元的价格向城投控股转让其所持环境集团100%的股权。2008年7月17日,上海城投与城投控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环境集团100%股权的交割(产权交易凭证编号0005592)。2008年7月23日,环境集团的单一股东城投控股作出股东决定(沪城投控股[2008]16号),通过重新制定的《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7月30日,环境集团取得由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由3100001007235变更为310000000087196),环境集团股东变更为城投控股。

4、2010年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

2009年3月23日,城投控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环境集团40%股权,并确定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为受让方。2009年8月4日,城投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将环境集团40%股权以人民币9.7亿元的价格转让给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2009年8月4日,城投控股与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城投控股向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转让所持环境集团4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70,000,000元。2009年8月11日,城投控股与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环境集团40%股权的转让事宜(产权交易凭证编号0007663)。

2010年1月18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商资批[2010]37号),同意城投控股将环境集团40%股份转让给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环境集团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8.4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2.8亿元人民币,其中城投控股出资7.68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出资5.12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环境集团的经营范围为:环境科技和产品开发,环境及市政工程投资、设计、建设(凭相关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活动)、投资咨询和营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环境集团的经营期限为30年。2010年1月20日,环境集团取得商务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10]0001号)。2010年2月11日,环境集团取得由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7196(市局)),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前述股权转让后,环境集团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5、2014年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

2014年1月10日,城投控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城投控股购买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所持环境集团4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9.7亿元。2014年1月20日,环境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列事项:任命颜晓斐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聘任其他管理人员。2014年1月24日,环境集团取得由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7196(市局)),环境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颜晓斐。2014年1月20日,环境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方股东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向中方股东城投控股转让其持有的环境集团40%股权。

2014年1月20日,城投控股与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向城投控股转让其所持环境集团4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970,000,000元。2014年2月12日,城投控股与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环境集团40%股权的转让交割(产权交易凭证编号0000004)。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商委下发《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4]539号),同意Wheelabrator China Holdings, Limited将其持有环境集团40%的股权以97,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城投控股,同时终止合资合同。2014年3月10日,城投控股作出股东决定,环境集团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通过《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3月14日,环境集团取得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7196),环境集团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变更为城投控股。

6、2014年吸收合并及注册资本增加

2014年4月2日,环境集团与城投控股全资子公司环境投资签订《公司合并协议书》,环境集团拟吸收合并环境投资,合并完成后,环境投资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环境集团作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环境投资所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等。2014年8月6日,城投控股作出决定,同意环境集团吸收合并环境投资,合并完成后,环境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256,000万元;通过《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年8月8日,环境集团取得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7196),环境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256,000万元。

7、2017年分立上市

公司分立上市前,为上市公司城投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分立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8号),环境集团于2017年2月22日自城投控股分立,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环境集团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于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城投。

2017年2月28日,上海环境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及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年3月15日,上海环境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64269544Y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2,543,884.00元。2017年3月17日,上海环境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相关文件的议案》。

2017年3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1号)同意本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上海环境”,股票代码为“601200”。2017年3日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5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的经营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环保业务、承包及设计规划业务。其中,环保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3,688.51万元、254,825.52万元和257,365.52万元,呈现小幅增长态势。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领先的专业能力

公司拥有国内首个建设千吨级、进口炉排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运营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000吨/日),正在建设目前世界规模最大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6,000吨/日);掌握各种烟气处理工艺,工程业绩覆盖干法、半干法、湿法和各种组合工艺;国内首个使用“半干法/干法”先进组合烟气净化工艺、也是国内首个使用更为先进的“干法/湿法”烟气净化组合工艺的企业;熟悉各种主流炉排技术,单台炉业绩覆盖250吨/日、400吨/日、500吨/日、750吨/日,平均单厂规模位居国内前列。

2、一流的技术平台

截至2018年末,公司承担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行业管理职能7项;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1个、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3个,全国百强院士工作站1个;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水专项等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近百项,荣获国家级奖励28项、省部级奖励72项、厅局级奖励37项;编制国家和行业标准70项,其中已颁布实施50项;拥有核心专利技术49项。

3、权威的专家团队

截至2018年末,公司拥有一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等我国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权威专家;拥有一批专业背景扎实的优秀技术骨干,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 人,教授级高工 15 人、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近 400 余名;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焚烧厂运行及检修人员超过500名。

4、先进的管理体系

公司吸收消化北美固废行业引领企业一一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最成熟的管理体系,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构建远程实时监控中心,采用美国OSIsoft公司的PI System数据基础架构,从多个数据源采集、分析、可视化大量高保真时间序列数据,实现了运营智能化。实时掌握各厂运行情况,并提供远程诊断和后台支持保障;开发了针对垃圾焚烧厂智能化运行、检修、维护平台,该平台采用美国IBM公司的Maximo系统,通过自主研发适合垃圾焚烧行业管理需求,实现运行流程明确化、检修周期智能化、检修方法规范化、检修成果智能化的运行检修一体化管理平台。

5、丰富的业绩经验

作为国内固废行业起步最早的专业公司之一,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固废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始终处于行业第一梯队的领先地位;深耕上海,拥有上海近80%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市场份额;拓展全国,在成都、青岛、威海、漳州、南京、太原、洛阳等地建成多个示范性标杆项目。

6、强大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一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是专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截至2018年末,上海城投注册资本500亿元,从业人员17,000多人,信用等级AAA;上海城投拥有一批覆盖金融、财务、法律、环保、PPP政策等方面的专家顾问团队。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 21.70亿元(2,170万张,217万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2,274,760张,即1,227,476,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6.57%。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70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7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217,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12,274,7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6.57%;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交所系统网上发行1,475,2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80%,通过网下发行7,915,6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6.48%;联席主承销商包销34,44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6%。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794.60万元,具体包括: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21.70亿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2,274,760张,即1,227,476,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6.5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数量为1,475,200张,即147,52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80%;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为7,915,600张,即791,56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6.48%;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34,440张,即3,44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6%。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2,155,000,000.00元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于2019年6月24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账号见第六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31080001号《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18年5月22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8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8年7月2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0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6日获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29号”文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21.70亿元。

4、发行数量:2,170万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1.70亿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153,069,811.30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7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000万元,发行数量为217万手(2,17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6月18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2019年6月18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4)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6月2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6月1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0.4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10、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1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2、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3、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4、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5、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6、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19年6月18日(T日),网下申购日为2019年6月17日(T-1日)。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7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217,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处。

(5)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环境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环境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联席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认购金额不足217,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217,000万元,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65,10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联席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情况

新世纪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8) 011164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

新世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每年一次的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在该债券存续期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完成之日起进行。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6)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的关联方。

(5)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新世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8) 011164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

新世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每年一次的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在该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完成之日起进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无应付债券余额。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偿债能力指标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包含资本化利息),其中:息税前利润=费用化利息支出+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费用化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94%、49.06%、51.22%和51.68%,长期偿债能力持续保持合理水平;公司资产负债率低,利息保障倍数高,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很好地支撑公司筹措资金,按期偿付到期债务本息。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字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27960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字号为“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359339_B01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359339_B0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2、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04%、15.16%、24.21%和1.24%。

2018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成果具有一定影响,主要系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大幅增加所致。具体为发行人之子公司成都威斯特公司由于变更BOT框架协议,将洛带焚烧厂项目资产清单内的资产移交给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政府相应给予资产处置补偿款,计入资产处置收益人民币14,746.50万元。上述事项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

综合来看,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经营成果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21.7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20,785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保荐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