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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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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5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19,927,980.93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晟辉元”)为本公司江苏地区的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年11月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晟辉元支付拖欠货款 19,927,980.93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对南京晟辉元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南京晟辉元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南京晟辉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7,331,980.9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331,980.9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2.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对南京晟辉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晟辉元追偿;

3. 如南京晟辉元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王坚、武兴梅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91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张浩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8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娄辉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2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4.如南京晟辉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本案件受理费用176,054元,由公司负担50,262元,由南京晟辉元、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共同负担125,79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1,655.84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