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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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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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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公司业务产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心产品及服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在现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厂房、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该等研发和生产线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提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和生产自动化水平,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引领公司业务发展的新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技术、成本优势,提供了保障,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培养和引进行业专业人才的同时,也将陆续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降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规划

本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股利分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总额366,531.13万元,所有者权益210,450.59万元。公司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81,178.1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61.05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931.16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公司2019年1-3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34.61%、21.87%和29.34%,盈利能力较强。

预计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5,000万元-160,000万元,同比变动14.77%-18.47%;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000万元-17,000万元,同比增长6.82%-13.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00万元-16,500万元,同比增长11.29%-18.4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以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压滤机是固液分离设备,应用领域广泛,产品需求量大。目前,国内压滤机生产企业较多,主要以价格、质量和品牌服务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开展竞争。长期来看,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将会有更多的环保政策出台并实施,环保产业广阔的市场前景必然会吸引有实力的公司加入环保治理行业的竞争行列,这些因素将加剧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程度,公司将可能面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钢材和泵、阀、电料等配件。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原材料成本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7.73%、81.36%和82.75%。公司产品成本受聚丙烯、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同时,泵、阀等配件的价格受钢材等基础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如果未来聚丙烯和钢材价格继续快速上涨,且公司产品价格不能随之及时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1,321.21万元,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14.99%。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25次、3.38次和4.24次。

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账龄较长,因此,虽然公司客户信誉度较好,且公司已经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计提了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但若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无法全部覆盖已发生或潜在的坏账损失,则将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造成一定影响。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景津投资持有公司38.21%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姜桂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72%股权,另持有景津投资94.52%股权,宋桂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6.40%股权,姜桂廷先生、宋桂花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已经通过内部制度安排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现象的发生,而且公司自成立以来也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可能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的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景津有限,成立于2010年12月28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8日,系景津有限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3年10月19日,景津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3]第9049000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景津有限经审计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852,794,591.96元,以1:0.35178的比例折股,折合股份总额30,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剩余552,794,591.96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出资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瑞华验字[2013]第9049005号”《验资报告》。

2013年12月28日,公司取得了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403200004058)。

(二)发起人情况

景津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共有股东45名,其中7家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38名自然人股东,全部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景津投资。本公司设立前,景津投资已经将与压滤机生产相关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等注入公司。本公司设立后,景津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本公司的股权。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由景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承继了景津有限全部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景津有限的经营性资产,主要从事各式压滤机整机及配套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固液提纯、分离提供专业的成套解决方案。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变动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动情况

(1)有限公司阶段

①2010年12月,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12月21日,景津集团、德州达美、四川龙蟒、天津力天及自然人李家权、李明签订《投资协议书》,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景津有限,总投资5亿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亿元,资本公积金为3亿元,即全体股东按照2.5元/出资额价格出资设立景津有限。根据景津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约定,景津有限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首期出资共计6,000万元,其余14,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两年内缴足。景津有限首次认缴出资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0年12月27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景津有限各股东首次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51号)。2010年12月28日,公司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403200004058)。

②2011年5月,第二期实收资本出资

2011年5月29日,景津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进行第二期实收资本出资,实收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11,059.53万元。景津集团以实物(机械设备)评估作价10,00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3,142.86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6,857.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四川龙蟒以货币资金30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1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天津力天以货币资金2,25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7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1,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家权以货币资金3,00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明以货币资金20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66.6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13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景津有限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1年4月18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景津集团拟以实物出资的设备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1]第196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景津集团以224项机器设备出资,主要设备包括塑料螺杆挤出机、塑料注塑成型机、深孔镗床、龙门型数控机床、单螺杆排气挤出机、电动(单)双梁桥式起重机、以及机械加工用车、铣、磨、镗、加工中心等专用或通用机床类设备。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2011年4月20日,景津有限所有股东签署《作价确认书》,确认景津集团以实物出资的资产价值为10,072.69万元,其中,10,000万元作为景津集团实际出资,72.69万元记为景津有限对景津集团的负债。同日,景津有限与景津集团签署《资产移交及验收证明》,接收上述实物资产。上述设备资产均为生产压滤机的专用生产设备,作为主要经营性资产进入公司,并记载至公司会计账簿。

2011年4月22日,中瑞岳华对景津有限第二期新增实收资本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88号)。2011年5月30日,景津有限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403200004058)。

③2011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鉴于景津有限股东四川龙蟒、李家权、李明无法完成对公司第三次出资,且景津有限各股东前两次出资的折股比例不同。为保障第三期出资按时完成,同时,保证出资完成后,所有股东累计认缴资本和其累计实际出资比例的一致性,经2011年10月16日景津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四川龙蟒、李家权、李明分别将其尚未缴付的出资额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233.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7%)无偿转让给景津集团,并分别将其实缴出资中的70万元、100万元和46.67万元股权以0元转让给景津集团,其他股东对上述股权转让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1年10月20日,四川龙蟒、李家权、李明分别就上述事宜和景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景津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景津有限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价格如下:

单位:万元

2011年11月1日,景津有限就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备案。

综上所述,虽然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转让,但股权转让的主要原因是四川龙蟒、李家权、李明无法完成对景津有限的第三次出资而进行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且交易定价主要依据景津有限设立时全体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全体股东按照2.5元/出资额价格出资设立景津有限”相关条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四川龙蟒、李家权、李明对景津有限的实际出资价格均调整为2.5元/股,与《投资协议书》相关约定和其他股东最终出资价格相同。

④2011年11月,第三期实收资本出资

2011年11月18日,景津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进行第三期实收资本出资,实收资本由11,059.53万元变更为20,000万元。景津集团以房屋类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21,050.0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6,060.4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989.5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德州达美以房屋类资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评估作价6,804.3324万元及货币资金395.6676万元认缴出资,其中2,88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3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景津有限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1年8月6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对景津集团和德州达美拟出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于2011年11月15日出具《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拟以房屋、土地对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1]第967号)、《德州达美分离机械有限公司拟以房屋、土地对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1]第968号)、《德州达美分离机械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设备资产对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1]第832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景津集团主要以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公路东西两侧3宗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景津生产厂区内4处房产(于2008年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出资;德州达美主要以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东侧1宗土地使用权、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达美厂区内8处房产(于2003年后期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以及18项机器设备(主要为无泵水幕喷漆室、数控龙门机床、车床、板料加工设备、摇臂钻床、深孔镗床、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以及一套变配电设备)出资。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值如下:

2011年11月18日,景津有限所有股东签署《作价确认书》,确认景津集团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价值为21,328.42万元,其中,21,050.00万元作为景津集团实际出资,278.42万元记为景津有限对景津集团的负债;德州达美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价值为6,245.62万元,以设备出资的资产价值为558.72万元,合计6,804.33万元作为德州达美实际出资。同日,景津有限与德州达美签署《资产移交及验收证明》,接收机械设备资产。上述土地、房产、设备资产均已在2011年11月办妥过户手续和移交手续,且均为生产压滤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专用生产设备,作为主要经营性资产进入公司,并记载至公司会计账簿。

2011年11月23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景津有限第三期实收资本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318号)。

2011年12月8日,景津有限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403200004058)。

至此,景津有限各股东认缴金额已全部缴付,景津有限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及每股出资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19版)

(上接17版)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按照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2,0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7月1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7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9年7月18日(T+1日)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和10%分别优先向A类和B类配售;若A类和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将剩余部分配售给C类;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9年7月1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9年7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15万股。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23日(T+4日)刊登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

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电话:0534-2758995

传真:0534-275899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电 话:010-66568351、66568353

发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如本次提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于2019年7月9日(T-6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此种提交方式仅限于在系统出现故障、投资者无法正常提交且已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具体如下:

1、下载填写: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点击左侧的“景津环保网下投资者询价申请”,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承诺函与信息表》(excel版,以下简称“《承诺函与信息表》”)链接,请下载后填写。

2、发送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个人/机构投资者请将《承诺函与信息表》(excel版,内含各页均需签字/盖章)的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发送至ECM@chinastock.com.cn;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盖章扫描版。为保证询价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同时发送;请以同一封邮件的多个附件形式发送,请勿使用zip、rar等压缩文件格式。

3、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邮件名称:机构投资者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请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邮件收悉以收到邮箱自动回复为准,若在发送邮件1小时内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请拨打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进行确认。已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询价申请文件且获得确认的,请勿重复发送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