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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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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升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公告,截至公告日,*ST升达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累计占用*ST升达资金63,588.3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09%。2018年10月8日,*ST升达在回复本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自2017年12月开始,升达集团以违规从*ST升达账户划出资金、因违规担保导致被动占用等多种形式占用*ST升达资金。2019年3月16日,*ST升达进一步自查后披露,截至公告日,升达集团累计占用*ST升达资金105,325.08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09%。截至目前,升达集团尚未偿还对*ST升达的占款。

二、未就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公告,*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ST升达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在*ST升达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ST升达名义为升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截至公告日,*ST升达为升达集团提供对外担保金额约18,76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2019年3月16日,*ST升达进一步自查后披露,截至公告日,*ST升达未经审批决策程序对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金额为25,00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8%。

三、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10月8日披露的公告,2018年5月16日至8月9日期间,*ST升达共有5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涉及被申请冻结金额合计122,057万元;此外,*ST升达过去12个月内被起诉类案件共26起,涉案金额合计144,641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诉讼金额超过*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ST升达对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违反承诺

*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于2018年8月28日向*ST升达出具《承诺函》并于8月29日公开披露,承诺在2018年9月29日前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截至目前,升达集团尚未履行该承诺。

*ST升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1.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的规定。

*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江昌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