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7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一)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积极稳妥地推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升级项目、全国营销体系建设项目、SaaS系统研发项目、产业互联网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已对募投建设项目做好了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以及公司自身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境内上市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根据该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由保荐机构、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实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其中保荐机构需要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公司也需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保证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积极稳妥的使用,进一步确保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增强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在公司层面上,公司管理层将持续优化量化考核指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优中选优的晋升机制。在经营层面上,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加大公司研发力度,升级现有平台。在销售方面,公司将进一步搭建全国销售网络,扩张销售网络的深度和广度,开拓公司尚未涉足的区域市场,增强销售能力。

(四)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建立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适用于上市当年及上市后两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章程。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以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上述相关主体同时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和减持意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其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其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购回或赔偿责任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购回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督促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和减持意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将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其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九、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报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生效。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引致的风险

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趋势性变化使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目前公司运营的B2B信息服务平台国联资源网(www.ibicn.com)的注册收费会员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因此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发展前景直接相关。中小企业注册会员及其他形式客户数量的增加将受国家经济形势、政策环境和劳动力保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的数量和经营达不到预期,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相应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提升和加强国联资源网的服务能力和用户价值,但如果中小企业因经济形势而出现企业数量减少或经营质量下降,总体上对B2B 电子商务平台的投入不足或下降,仍将会影响公司业绩的增长。

(二)政策风险

在全球互联网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发展过程中,行业内部难免会出现各种网络违法犯罪以及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现象。虽然目前国家对互联网发展持支持、鼓励的态度,但如果未来对互联网行业的政策发生变化,有可能波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面临着互联网行业的政策风险。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法律监管存在滞后性以及事后性等特征。尽管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处于不断的建设和完善之中,互联网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创新行为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或法律保障不得已而中止。业务创新是公司在激烈竞争的互联网行业中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有可能使公司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系统风险

本公司是主要通过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和应用服务的企业,公司能否为用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取决于互联网系统的稳定。互联网是通过电话线、光纤、电缆、无线通讯等技术手段将各种能连接网络的设备互联而形成的超大型网络,互联网行业客观存在着网络基础设施故障、软件漏洞、链路中断等系统风险,甚至不排除网络恶意攻击而引起的整个网络瘫痪的可能。因此,互联网系统风险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一段时间内不能访问公司的网站等情况,公司的主要业务和日常活动将会中断,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形象带来很大的影响。

(四)会员发布虚假或侵权信息的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涂多多、卫多多、玻多多等行业垂直电商平台为客户提供网上商品交易服务,通过自主开发、运营的国联资源网信息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商业信息服务,通过国联全网、小资鸟和西南电商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作为B2B电子商务平台,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公司平台上发布信息或开展交易。公司对会员发布的每条信息都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查程序尽可能排除非法、虚假信息,但仍不能完全避免注册会员通过本平台发布虚假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使公司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及信誉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商业模式升级过程引致的风险

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大程度上提升客户服务价值,正在积极升级公司整体商业模式,以确保公司未来的巨大成长空间。但在这个升级过程中,如果出现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竞争对手的快速创新,自身研发运营能力的不匹配,或者项目投入上的不足等不利因素,将会对公司的商业模式升级效果和达成时间带来不确定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未来业绩。

(六)电商运营系统安全性的风险

B2B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要有优质和稳定的互联网为基础,这与公司服务器的分布、网络系统和带宽的稳定性、电脑硬件和软件效率息息相关。由于互联网是面向公众的开放性平台,在客观上存在着导致会员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数据存在泄露或丢失的风险因素,如公司服务器所在地发生地震、火灾或其他难以预料且防范的事件,或公司的软件系统、硬件系统、数据库受到电脑病毒、木马、黑客的恶意破坏或攻击等,也可能来自于公司员工在处理相关会员信息时因为接触信息而人为性地泄露。一旦由于客户信息、数据的泄露或丢失给本公司会员带来损失,公司的声誉和经营将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七)互联网技术进步的风险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迅猛发展、不断更新的产业,技术日新月异、产品不断推陈出新。虽然公司目前拥有的技术和推出的产品在目前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中处于领先地位。但随着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互联网新一代技术的崛起、不断发展以及普及,计算机行业也许会面临新一轮的变革。行业都有发展周期,产品都有生命周期,互联网行业和产品也不能例外。公司若不能及时跟进互联网技术,推出更具有创新力和客户吸附力的产品,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影响,未来在同行业的竞争力也将会下降。

(八)预付账款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多多平台的交易量和客户订单的快速增长,公司网上商品交易业务对于商品供应量的需求不断增加。多多平台主营商品(如钛白粉、纯碱、原纸等)阶段性处于供应紧张状态,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需要通过预付货款方式保障货物供给;同时,公司部分自营的商品,如钛精矿、金红石等原材料,开采和运输周期比较长,供应商也多要求预付。为了切实保障多多电商主营商品的有效供给,积极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公司现阶段采取预付款策略,向主要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较多。

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增长较快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分别为14,951.09万元、28,412.79万元及35,178.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33%、48.23%及43.75%。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低迷或行业景气度下降,致使供应商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急剧恶化,导致供应商违约,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影响。

(九)发行人网上商品交易业务的主要商品价格波动可能引起的盈利波动

网上商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主营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会对发行人采购和销售价格产生影响。但由于主营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周期较长,而发行人业务周期较短,采购和销售价格的波动均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波动趋势基本一致,价格波动对毛利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已经通过中小客户的集合采购策略和大客户的长期框架协议形成稳定的客户需求,采取供应链上下游延伸策略和多品类发展策略以减少价格波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但仍存在主要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发行人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名称可能引起投资者误解

发行人全称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联视讯”为发行人商号,“信息技术”表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上市后简称为“国联股份”。发行人以B2B电子商务业务为主,不从事视频或视频相关业务,提请投资者注意。

十二、报告期后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报告期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因素。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65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19年1-3月营业收入104,731.4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82%,净利润2,580.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5.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9.71万元,较2018年1-3月同比增长103.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12.7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8.64%。

根据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对2019年1-6月业绩进行了预计,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约220,000.00至230,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0.74%至57.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051.00万元至6,3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67%至52.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877.00万元至6,1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54%至48.11%。(上述有关公司2019年1-6月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Uni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3、法定代表人: 刘泉

4、注册资本:105,605,000元

5、成立日期:2002年9月6日

6、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703

7、邮政编码:100085

8、联系电话:010-51480926

9、传 真:010-68438814

10、互联网址: www.ueiibi.com

11、电子信箱: dongmiban@ueiibi.com

12、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利用www.ibicn.com网站发布网站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工艺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陶瓷制品、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具、日用杂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3日);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