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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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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9-032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5日通过公司电子办公系统、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7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将中牧安达老厂土地交由政府收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依据武穴市开展的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实施“退城进园”的工作部署,同时考虑企业自身利用厂区迁建实现转型升级的需要,同意湖北中牧安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安达”)与相关方面签署协议,将其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东119号的老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交由地方政府收储。

依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第001008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中牧安达上述老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机械设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2461.49万元,较账面价值1414.84万元增值1046.65万元,增值率73.98%。中牧安达以资产评估报告金额为基准,按程序办理土地收储事项。

二、关于修订《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修订《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195 证券简称:中牧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3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20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1,7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5,616,240元,转增240,688,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42,408,00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7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7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20元。

(5)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42,408,00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493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6号楼

联系电话:010-63702195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