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6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01,000股已于2019年7月1日回购注销完成,且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故公司注册资本由1,764,969,804元变更为1,757,668,918元;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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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9-6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截止2019年2月14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1,95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回购总金额为10,048.41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修订事项的相关内容,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履行公司章程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有效期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除上述延长回购预案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9-6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议案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9年7月25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6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01,000股已于2019年7月1日回购注销完成,且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故公司注册资本由1,764,969,804元变更为1,757,668,918元;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6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8-88)。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8)。2019年2月14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1,95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回购最高价格5.56元/股。回购最低价格4.24元/股,回购均价4.5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0,048.41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修订事项的相关内容,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履行公司章程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9 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有效期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除上述延长回购预案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市场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9-6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2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25日
至2019年7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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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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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