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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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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7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2019年7月9日起,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暂停接受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对该笔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公司有权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对超过限额的该笔或多笔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公司有权拒绝。

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正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7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以30日计)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代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9年7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9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