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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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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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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了解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原因,及其对公司资产整体质量及业务运营的影响,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分析复核,并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抽查;

③了解公司业务运营情况,并对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抽查。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对公司资产整体质量及业务运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3)针对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

①获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交易合同、出库单、发票、记账凭证等,复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构成情况;

②通过了解及查询工商资料,复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与公司的关系;

③通过检查公司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交易资料等,抽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交易内容、款项性质、款项账龄及回款情况;并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抽查。

4)针对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同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

①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获取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并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复核;

③对于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余额,通过对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应收账款未回款原因、客户财务状况等及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与债务人或其行业发展状况有关的信息,以识别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结果的情形;

④通过对主要客户本期回款记录及期后回款情况的抽查,复核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⑤对于涉诉应收账款,通过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判断依据的抽查,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并通过向律师函证方式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⑥通过对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同比上升具有合理性。

5)针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①获取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明细,检查交易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复核应收账款形成情况、款项性质及账龄情况;

②通过查询工商资料,复核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客户与公司的关系;

③通过检查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复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④通过向律师函证方式,复核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涉诉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依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⑤通过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回款记录及期后回款情况的抽查,复核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评估结果的适当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计提比例具有合理性。

6、关于应收票据。你公司报告期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5.11亿元,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与背书或贴现终止确认部分合计5.87亿元,较期初余额1.24亿元上升473.39%。

(1)请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收款政策等说明在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2.25%的情况下,应收票据(包括已背书贴现部分)较期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说明已背书贴现部分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收款政策等说明在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2.25%的情况下,应收票据(包括已背书贴现部分)较期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8年末公司账面应收票据余额0.76亿元,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期末终止确认金额为5.11亿元,合计为5.87亿元,较上年同期8.65亿元(期末账面应收票据余额1.24亿元,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期末终止确认金额为7.41亿元)同比下降32.14%。

2)公司报告期收取票据总额10.9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1.47亿元,收取票据总额占营业收入的34.82%;2017年度收取票据总额14.8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45.69亿元(剔除安凯车桥8.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2.52%。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取票据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无大幅波动,收款方式未发生较大变化。

(2)请说明已背书贴现部分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已背书贴现部分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①公司终止确认的用于贴现或背书的承兑汇票,全部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信用及承兑能力很高,故发生追索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公司终止确认的用于贴现或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②公司对于已背书或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可能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故公司于背书或贴现时不进行终止确认,待票据到期兑付后进行终止确认。

对比其他上市公司背书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确认的情况

因此,公司对已背书或贴现部分应收票据是否终止确认处理方式与上述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已背书或贴现部分的银行承兑汇票被追索的可能性极小,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已背书或贴现部分的商业承兑汇票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未终止确认。

2)会计师核查情况:

①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检查公司“应收票据备查簿”,复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情况;

③对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种类,承兑人的承兑能力,以及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被追索的情形;

④通过查阅其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形,复核公司已背书或贴现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与其他上市公司的一致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7、关于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0.26亿元,其中应收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18.93亿元。

(1)请说明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18.93亿元所形成的时间,其确认是否符合新能源补贴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公司预计收取的可能性、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2)请会计师说明就应收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回复:

(1)请说明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18.93亿元所形成的时间,其确认是否符合新能源补贴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公司预计收取的可能性、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及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为国家对于消费者的补助,由汽车生产企业统一申报,国家财政代替消费者支付给汽车生产企业,减少了消费者实际承担的购车成本。政府补贴的目的为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而公司并未在该正常销售流程中无偿获取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对该款项确认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公司在实际订单交付后,根据当年国家新能源政策中规定的不同车辆技术条件标准所对应的补贴金额,计算出各种车型的新能源车辆推广补助资金,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综上所述,公司新能源补贴的确认符合新能源补贴相关政策的规定。

新能源国家补贴近三年情况

注:收到补助金额分不同行列示系年度内资金拨付时间不同所致。

如上表所示,公司各年度均有收到补贴款。公司截止2018年底暂未收回的新能源补贴款,主要系因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拨付申请于满足申报条件后,需按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及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等时间计划分批进行拨付兑现,以及国家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条件调整,导致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的拨付、清算周期延长。综合近三年国家新能源补助款拨付情况,政府均按照当时执行的政策给予企业补助款。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中相关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政府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根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资金拨付者为政府财政部门,除在拨付时间上会因审批安排、资金预算等原因发生延迟外,基本无信用风险,在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针对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经充分评估,公司对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2)请会计师说明就应收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1)会计师就应收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①查阅公司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所适用的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正式颁布的相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参数;

②了解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确认的计算及复核过程,复核新能源补贴确认金额的准确性;

③获取新能源补贴的申报资料,复核已申报新能源补贴与公司账面确认的新能源补贴的一致性;

④了解及查阅公司已销售新能源汽车情况,复核新能源补贴确认适用标准的适当性;

⑤了解及查看公司已售新能源汽车的里程监控系统,复核公司已售新能源汽车已申报或拟申报新能源补贴的适格性;

⑥抽查新能源补贴申报及资金拨付情况,复核已确认新能源补贴的取得情况及其与确认金额的匹配性;

⑦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复核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新能源补贴确认政策及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一致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8、关于存货。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为2.83亿元,计提跌价准备1.23亿元,请结合原材料行业情况、产品价格及销售情况、存货的去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减值测试的过程、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结合原材料行业情况、产品价格及销售情况、存货的去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减值测试的过程、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整车生产一般按以销定产模式,一般情况下存货的价值风险较小。公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较高,主要系部分原材料为已过时车型的前期进口件及其他零星配件的原材料共计8,565.36万元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扣除上述进口件及其他零星配件的原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影响外,其他存货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合理。

期末,公司根据不同存货类型分别计提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减值测试具体过程如下:

①库存商品

其可变现净值按照合同价格或同型号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合理预计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对其跌价测试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②在产品

在产品可变现净值按照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经测试,截止2018年12月31日,在产品跌价准备金额为46.53万元。

③原材料

原材料可变现净值按照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经测试,截止2018年12月31日,原材料跌价准备金额为588.59万元。

3)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说明执行了以下程序:

①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结合公司存货监盘程序,查看存货状况,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③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表,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了重新计算复核;

④通过对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期后销售情况的抽查,复核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⑤通过对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存货跌价准备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存货跌价准备减值测试过程及存货跌价准备占比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9、关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项”的余额由期初83.36万元增长至期末5,956.13万元。请说明“代收代付款项”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代收代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如下表

单位:万元

(2)报告期大幅增长主要系以下两个因素影响;

①代偿款1,611.56万元系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支付购车款向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作为电池采购款。截止2018年底,此票据到期未能兑付,公司因作为背书前手而存在被追索,且浙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已向法院申请冻结本公司货币资金1,611.56万元,本公司期末根据公司承担的代偿义务进行预提,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②代收代付购房款4,338.69万系公司子公司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统收统付被拆迁人的购房款。

综上,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款项”的余额变动是合理的。

10、你公司报告期末用于融资的长期应付款净额为186万元,对应三笔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合同款转让业务。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承担相关应收合同款的还款风险,以及将用于融资的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轧差列示的会计准则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笔应收合同款转让业务情况

①根据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交银租赁买字20150167号》合同约定,本公司将与应收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款4,418.40万元(收款期8年)转让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收到融资款金额4,418.40万元,并支付融资性费用80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如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本公司需承担对应的支付义务。

②根据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交银租赁买字20150081号》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应收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销售款(收款期8年)19,281.78万元转让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收到融资款金额19,281.78万元,并支付融资性费用(不含税)2,307.6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本公司需承担对应的支付义务。

③根据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交银租赁买字20150176号》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应收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销售款(收款期8年)3,943.10万元转让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收到融资款金额3,943.10万元,并支付融资性费用85.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如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本公司需承担对应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在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时,公司须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对应的支付义务,因此,公司在上述三笔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中,存在承担对应还款义务的风险。截止回函日,上述客户还款正常,公司未承担实质风险。

(2)将用于融资的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轧差列示的会计准则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二)以净额结算的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因此,公司将用于融资的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轧差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会计师的核查情况主要包括:

①通过检查长期应收款形成的销售合同、产品交付单据等,复核长期应收款形成情况

②通过检查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笔应收合同款转让业务合同,复核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转让情况及公司所承担的还款风险;

③了解及查阅上述三笔交易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对应客户的还款情况及公司的账务处理情况,核查公司合同约定的还款风险及实际未承担还款义务情况;

④通过合同约定内容,复核公司长期应收款与长期应付款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的适当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将用于融资的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轧差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1、关于偿债能力。报告期末,你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93.63%;流动负债合计59.29亿元,流动资产合计55.60亿元,流动比率为0.94。此外,你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10.68亿元,其中7.13亿元货币资金权利受限,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98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金1.95亿元、担保保证金351.47万元、保函保证金1,568.38万元及其他77.07万元。

(1)请说明上述货币资金受限的主要原因、期限、解限条件以及受限情况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2)请结合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评估你公司的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债务逾期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

回复:

(1)请说明上述货币资金受限的主要原因、期限、解限条件以及受限情况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报告期末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共计7.13亿元,其受限的主要原因、期限等如下表所示:

上述货币资金受限是公司办理正常业务缴纳的保证金,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2)请结合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评估你公司的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债务逾期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

公司2019年经营情况好转,2019年1-4月份,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12.3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3亿元。经营性现金流能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偿还各种债务。

经测算,公司未来6个月主要资金流入来源:已申报且审批完成的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5.5亿元,未来6个月销售整车预计可收回资金21.5亿元,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新增3亿元委托贷款,预计未来资金支出约28亿元,资金流入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无债务逾期风险。

12、你公司报告期与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政府授权代表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惠民”,公司持股比例为45%),对六安PPP项目进行合作运营。2018年11月30日,你公司与六安惠民签署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你公司向六安惠民提供安凯牌客车489辆,合同总价34,98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批订单已全部交付。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六安惠民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986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999.3万元。

(1)请说明六安PPP项目的入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入库条件。

(2)请说明你公司向六安惠民销售客车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并结合六安惠民的实际业务情况、市场价格及可比第三方价格,分析说明相关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3)请说明你公司对六安惠民应收账款的期限、信用政策、是否逾期,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会计处理依据、计提充分性及合理性。

(4)年报“长期股权投资”附注显示六安惠民“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089.9万元,请说明其形成原因。

回复:

(1)请说明六安PPP项目的入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入库条件。

六安PPP项目符合入库条件并已完成入库,具体请查阅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http://www.cpppc.org/)关于《安徽省六安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PPP项目》的公示。

(2)请说明你公司向六安惠民销售客车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并结合六安惠民的实际业务情况、市场价格及可比第三方价格,分析说明相关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月将车辆交付六安惠民并完成车辆上牌,公司依据销售合同、提车单,进行会计处理。

客车产品基本为订单式生产,依据不同配置、零部件品牌、型号不同确定产品价格基准。2018年9月底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实施机构邀请了3家联合体对六安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PPP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最终安凯公司联合体中标该项目,车辆的销售价格由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因此,公司向六安惠民销售的车辆价格作价公允。

(3)请说明你公司对六安惠民应收账款的期限、信用政策、是否逾期,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会计处理依据、计提充分性及合理性。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车辆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95%,经双方确认,无质量纠纷,于一年届满后3日内支付剩余5%。在六安惠民提车后,公司确认应收账款34,98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底公司收到车款15,000万元,因六安惠民未能及时完成银行授信申批,后续款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截至2019年3月份,六安惠民已支付车款至合同总价款95%即33,236.7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2018年底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999.30万元,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充分、合理。

(4)年报“长期股权投资”附注显示六安惠民“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089.9万元,请说明其形成原因。

公司2018年向联营企业六安惠民销售新能源客车属于与联营企业之间顺流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因投出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损益中,应仅限于确认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应享有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2018年报,公司对联营企业六安惠民按照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包括两部分:①公司根据顺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顺流交易抵消原则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55.80万元;②根据联营企业六安惠民报表净利润,公司按照应享有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公司的投资收益-34.10万元,合计确认对联营企业六安惠民的投资收益为-2,089.9万元。

因此,公司年报“长期股权投资”附注显示六安惠民“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089.9万元主要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顺流交易抵消影响所致。

1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诉讼。此外,你公司本期营业外支出合计1,909.41万元,较上期发生额增加1,707.36万元,主要系本期诉讼索赔发生额较大影响所致。

(1)请结合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评估相关诉讼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净利润的影响,是否导致你公司账户被冻结、你公司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等,并说明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2)请说明诉讼索赔有关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事由、诉讼方、诉讼请求、诉讼索赔金额、目前进展情况、对你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的应对措施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年报显示,2019年4月9日,公司因诉讼纠纷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账户,涉及金额约 1,611.56万元。请说明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及临时披露情况(如适用)。

(4)请核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回复:

(1)请结合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评估相关诉讼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净利润的影响,是否导致你公司账户被冻结、你公司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等,并说明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诉讼案件主要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上述诉讼案件大部分通过调解或判决能够有效回款,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因大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请说明诉讼索赔有关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事由、诉讼方、诉讼请求、诉讼索赔金额、目前进展情况、对你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的应对措施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因已判决结案或达成调解意向,因此,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的相关规定,上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未达到披露标准,不构成重大诉讼事项,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3)年报显示,2019年4月9日,公司因诉讼纠纷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账户,涉及金额约 1,611.56万元。请说明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及临时披露情况(如适用)。

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公司与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民富沃能”)签署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深圳民富沃能向公司开具一张金额1,605.02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购车首付款,我公司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深圳沃特玛作为电池采购款。2019年4月5日,公司接到浙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通知,深圳市坪山区法院因诉讼保全冻结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11.56万元,经与法院沟通了解,此次保全系上述汇票到期,承兑人和出票人未按期付款。浙商银行以汇票前手向公司行使追索权所致。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编号为2019-031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4)请核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累计诉讼情况公告》,经核查,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4、“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缩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规模的议案》,由于募集资金未达到原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公司拟缩减投资项目规模。请列表说明有关募投项目变更后的计划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截至回函日的实际投入金额、投资进度,并详细说明有关项目的投资进度与收益情况是否与原计划一致、有关募投项目的后续建设安排、缩减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回复: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认购方之一未参与认购,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未达到原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同时,由于汽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长期资产的压力较大,因此,公司从整体考虑,并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展进行适当调控,因此“中型高档公商务车项目”、“产品验证能力提升项目”和“数字化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同时,由于本次募投资金规模下降,对各项目未来产生的收益较原计划有所下降。

公司此次缩减投资项目总体规模是在综合考虑原募投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次投资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运作的需要,目前,公司正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15、你公司报告期将北京安凯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华北”)纳入合并范围。主要原因为安凯华北成立时,股东李威持股25%,你公司员工徐国兴持股35%,你公司持股40%;2018年7月24日原股东李威将其持有安凯华北的25%股份转让于股东徐国兴,李威与徐国兴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因原股东李威退出而失效,你公司因此对安凯华北的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请结合安凯华北章程、投资文件及实际决策和风险报酬承担情况说明你公司认定对安凯华北具有控制权的原因,并说明将安凯华北纳入合并范围的合理性。

回复:

2007年安凯华北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持有其40%股权,自然人徐国兴持有其35%股权,自然人李威持有其25%股权。2018年股东李威因个人原因,提出转让安凯华北股权。经协商,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徐国兴。因股东李威退出,其与徐国兴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失效。另因股东徐国兴出具承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做出的一切决策,其与公司保持一致意见。

因此公司对安凯华北的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将其纳入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6、请说明你公司所得税费用和你公司报告期营业利润的匹配程度;说明你公司将前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2亿元转回的构成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所得税费用与报告期营业利润的匹配程度情况

单位:万元

(2)前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2亿元转回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3)前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2亿元转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890.72万元,截止2018年末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0,399.83万元,连续两年处于应纳税亏损,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回。

部分ST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情况: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与其他ST公司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4)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说明执行了以下程序:

①获取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核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分析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原因;

②分析公司2018年度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并将其与上年末预测进行对比分析,复核公司2018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依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③查阅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公司对未来是否可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复核公司2018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④通过查阅部分ST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复核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与其他ST公司确认原则的一致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前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公司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要求,对第 5、6、7、8、10、16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