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43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共同被告。

● 原合计诉讼金额15,346,401.54元,一审判决金额6,966,803.86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7月9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4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24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5,346,401.5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2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韩艳艳等8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和利息合计157,836.94元。

2、案件受理费公司合计负担3,268.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对李振生诉公司案件,其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2月28日之前已经卖出公司股票,故李振生的该些投资行为所致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李振生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98.00元,由李振生负担。

(三)对陈景波等11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和利息合计6,696,990.85元。

2、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对公司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53,734.00元,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共同负担。

(四)对董澄远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其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已将前述买入数量的股票全部卖出,故应认定董澄远的该项投资行为与公司所实施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董澄远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董澄远负担。

(五)对刘晓东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因原告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1月12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2月28日之前的期间内,故刘晓东的这些投资行为所致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刘晓东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刘晓东负担。

(六)对于刘本良诉公司和龙薇传媒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和利息合计49,391.94元。

2、龙薇传媒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刘本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8,418.00元,由刘本良负担7,542.00元,公司、龙薇传媒负担876.00元。

(七)对于童江民诉公司、龙薇传媒、孔德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和利息合计4,652.13元。

2、龙薇传媒、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童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73.00元,由童江民负担119.00元,公司、龙薇传媒、孔德永负担54.00元。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1603号-1612号、(2018)浙01民初1826号、(2018)浙01民初2396号-2397号、(2018)浙01民初2440号、(2018)浙01民初2443号、(2018)浙01民初2460号、(2018)浙01民初3404号-3405号、(2018)浙01民初3409-3410号、(2018)浙01民初4804号-4805号、(2018)浙01民初4808号-4809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