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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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19-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9-06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予以注销,回购价格不超过9.99元/股(由于公司已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9.99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和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7月8日,公司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1、公司自2018年8月6日首次实施股份回购至2019年7月8日股份回购实施期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211,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40%,最高成交价为7.4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0,184,780.52元。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之日(2018年6月22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志成先生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创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志成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73,848,000股(占公司回购后总股本的28.0142%)转让给盛邦创恒,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过户登记。

2、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邹志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崔积旺先生、董事易舟先生及副总经理糜锋先生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12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遇到窗口期增持期限顺延三个月),以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增持主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4,211,019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部分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24,781,419股减少至620,570,400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四、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1、公司本次回购的实施不涉及《回购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敏感期: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195.80万股(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3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年8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1,434.17万股的25%,符合《回购细则》第十八条关于回购股份数量和节奏的规定。

3、因操作人员对回购相关法规掌握不够熟练,2018年8月6日在14:30至15:00期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累计回购730,419股,最高成交价为7.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1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260,119.66元,上述时段回购违反了《回购细则》第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在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回购股份委托的规定。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除上述股份回购委托时段违规情况外,公司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其他委托时段均符合《回购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