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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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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9-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4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本次董事会共五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9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19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10:0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五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高小平先生、郑延晴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何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宗义先生、吉剑青先生、张文彬先生、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高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郑延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陈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祝灿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5)选举刘云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6)选举林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7)选举何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李宗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吉剑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张文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建议

(1)郑延晴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何浩先生、李宗义先生、吉剑青先生、张文彬先生、叶森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提名委员会提名郑延晴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何浩先生、李宗义先生、吉剑青先生、张文彬先生、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高小平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2019年2月11日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该项目建设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筹措、队伍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工作,高小平先生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以上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公司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一致认为高小平先生继续出任公司董事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未来发展确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月桂二酸项目的建设、顺利投产及达产,有利于公司运营稳定和持续发展。提名委员会提名高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4、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郑延晴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何浩先生、李宗义先生、吉剑青先生、张文彬先生、叶森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同意将郑延晴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何浩先生、李宗义先生、吉剑青先生、张文彬先生、叶森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高小平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2019年2月11日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该项目建设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筹措、队伍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工作,高小平先生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以上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公司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一致认为高小平先生继续出任公司董事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未来发展确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月桂二酸项目的建设、顺利投产及达产,有利于公司运营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意将高小平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的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二)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临2019-043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临2019-044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19-045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小平:男,196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曾任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分厂副厂长、供销处副处长、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郑延晴:男,197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曾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

陈 瑞:男,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计划部会计、业务主管、部长;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祝灿庭:男,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运维大项目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销事业部(亚太片区)运维总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子公司运维总监兼大项目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公司董事。

刘云婷:女,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长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行政事务部经理,公司董事。

林 超:男,197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曾任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湛江伟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浩:男,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湛江中北通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廉江华森木业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现任湖北中能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宗义,男,197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深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城关区政协常委,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吉剑青,男,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律师。曾任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张文彬,男,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财务处主管会计、供销处结算科长、财务处副处长,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叶 森,男,1966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科员,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副经理、经理、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北京泽化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4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4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恒力新材提供担保数量不超过66,000万元,累计批准为其担保数量不超过66,000万元

●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担保事项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9,300万元

一、担保事项的概述

(一)根据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二建)2018年12月21日签署总金额为1,550,000,000.00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详见:临2018-084号公告),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加快工程进度,经与中化二建协商,公司为合同项下约定的恒力新材向中化二建支付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不超过66,000万元的付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恒力新材,注册地点: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瑞,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恒力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恒力新材向中化二建支付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不超过66,000万元的付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其他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66,000万元融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为恒力新材向中化二建支付的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不超过6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预计为恒力新材的上述事项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担保。公司子公司信誉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子公司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5,417.21万元,占母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1.94%。其中为子公司担保: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26,917.21万元;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9,200万元,占母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1.30%。

除子公司外,公司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提供担保余额9,300万元,该担保已逾期。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该项贷款于2019年6月7日到期,经盛泰房地产与贷款银行沟通,可以在60天内制定出可行的清偿方案,具体内容详见临2019-039号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19-045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2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26日

至2019年7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7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5.01-5.07、6.01-6.0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19年7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冉旭

电话:0951一6898221

传真:0951一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4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会议共一项议案,经审议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因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韩存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韩存在:男,1965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党办主任、公司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任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4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召开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冉旭先生、董春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冉 旭:男,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董春香:女,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报表会计;现任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监事、财务部副部长。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4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所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作为原告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博雅干细胞依据《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向公司现金分红共计6,00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收到滨湖法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211民初4675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博雅干细胞依据《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向公司现金分红共计6,00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许晓椿及案外人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合计持有被告博雅干细胞80%的股权。

2019年4月24日,被告博雅干细胞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确定被告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分配利润7,500.00万元,根据持股比例公司可获得现金分红为6,000.00万元(7,500.00*80%)。

依据《公司法》以及《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有权对博雅干细胞的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并应由博雅干细胞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但该决议作出至今,被告博雅干细胞未履行该决议向公司分配利润,故公司特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滨湖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博雅干细胞执行股东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滨湖法院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签署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同意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标的股权交割日后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前,由公司继续以自己名义向许晓椿及相关责任主体追偿其在《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公司以该案件当事人身份继续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程序;上海中能应当配合公司必要的一切工作,上述追偿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上海中能承担”。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签署的上述协议,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