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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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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19-059

债券代码: 113026 债券简称: 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12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565,43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67,851,6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0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83576866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19-060

债券代码:113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核能转债”转股价格为:6.32 元/股

● 调整后“核能转债”转股价格为:6.20 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7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8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6月12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 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2019年6月13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核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本次 2018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后,“核能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核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 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转股价为 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将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8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 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9日。

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根据可转债相关规定,核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6.32元/股调整为6.20 元/股。核能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19年7月19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