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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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
诉讼的结果公告

2019-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一09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

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讼。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965,000元(股权转让款)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原告撤诉,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9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4),公司因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股权转让纠纷涉讼。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获知关于公司与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未在东阳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东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本案作撤诉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鼎立控股于2017年5月3日由东阳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鼎立控股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从债权申报和企业资料中发现,本案中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2017年5月3日鼎立控股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鼎立控股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ST鹏起也尚未向鼎立控股转让股权,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

2、请求被告*ST鹏起返还已支付的款项10,965,000元;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三、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东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知,东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与被告*ST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未在东阳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

● 报备文件:《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09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9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1),披露了截至该公告日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股份91,58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公司股东宋雪云女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函声明,自愿放弃其持有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从而减少其在*ST鹏起的权益。

2019年7月12日,公司发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宋雪云女士提交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宋雪云女士权益减少的具体情况。

由于权益增加方正在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不能按预定时间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延期至2019年7月18日前披露。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雪云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道 67 号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信托份额

签署日期:2019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张朋起、朋杰投资、申子和、鹏起集团、洛阳申祥。基本情况如下:

1、张朋起基本情况

张朋起与宋雪云为夫妻关系。

2、朋杰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杰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368333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1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

股权结构图:

其中,张鹏杰为朋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朋起为有限合伙人。张朋起与张鹏杰为兄弟关系。

3、申子和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朋起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2幢102室2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130827C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股权结构图:

其中,张朋起为申子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余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4、鹏起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杰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2幢102室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G8UE2U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6日

经营范围:钛及钛合金、铝合金、铝镁合金、复合材料、铸件产品、金属制品、高分子材料、陶瓷材料、金属材料的设计、销售;新材料技术的转让及服务;光机电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图:

其中张朋起与宋雪云为夫妻关系,共同控制鹏起集团。张鹏杰与张朋起为兄弟关系。

5、洛阳申祥基本情况

名称: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云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科研楼3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P4M13Q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电子科技、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开发与集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通讯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发射装置和接收设施)。

股权结构图:

其中洛阳申祥为鹏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7年2月,宋雪云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0000万元整认购玺瑞23号信托计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80000万元整认购玺瑞23号信托计划,并分别与玺瑞23号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信托,天勤十号信托仅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ST鹏起(600614)。同时玺瑞23号信托计划投资的天勤十号信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该股东表决权归属于一般级委托人。玺瑞23号信托计划投资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勤十号信托计划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合计增持*ST鹏起股份91,588,16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22%。

为保护玺瑞23号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玺瑞23号信托计划设置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预警线与止损线以天勤十号信托每个工作日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准。天勤十号信托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0.85设为预警线,天勤十号信托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0.80设为止损线。

2018年4年26日,玺瑞23号信托计划投资的天勤十号信托计划跌破平仓线,由于期间处于限售期,故暂时无法平仓;后期,*ST鹏起股票持续下跌,宋雪云无力补充保证金,劣后本金已全部损失,并侵蚀了优先级利益。2018年9月5日,宋雪云女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声明函》,宋雪云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全部归属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玺瑞23号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宋雪云将不再持有通过玺瑞23号信托计划投资的天勤十号信托计划增持的*ST鹏起股份91,588,168股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018年12月27日,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前海朋杰、申子和、鹏起集团与广金资本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ST鹏起16.95%的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全权委托给广金资本行使。截至目前,《投票权委托协议》尚需经有权国资部门审批方能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年9月5日,宋雪云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声明函》,宋雪云自愿放弃其持有的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全部归属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

二、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宋雪云持有*ST鹏起122,800,512股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其中31,212,344股股份来源于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占公司总股本1.78%;其中91,588,168股股份来源于信托计划增持,占公司总股本5.22%。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鹏起398,474,9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2.73%。

本次权益变动后:

宋雪云持有*ST鹏起31,212,344股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78%。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鹏起306,886,8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5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ST鹏起31,212,344股股份,其中质押股数31,210,000股,冻结股数31212344股。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鹏起306,886,807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股数264,200,000股,累计冻结股数306,886,807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函》;

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被查文件置备于*ST鹏起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宋雪云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