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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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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易兰女士、秋天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向股东大会提名谭洪汝先生、谢劭庄女士、卢旭球先生、谢志昆先生、王堂新先生、肖建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向股东大会提名易兰女士、高振忠先生、秋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同意对确认已离职激励对象肖谋琅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调整为13,377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1.6388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已离职,同意公司对其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增补修订。根据公司2018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总股份数将从93,989,245股变更为131,584,943股;因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3,377股,在回购注销完成后,注册资本将由131,584,943元变更为131,571,566元;同意公司根据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监事会换届,回购注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及修改章程相关事项。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游秀珍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向股东大会提名游秀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2019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周丽冰女士、谭权志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肖谋琅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调整为13,377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1.6388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名单确认属实;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相关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提名谭洪汝先生、谢劭庄女士、卢旭球先生、谢志昆先生、王堂新先生、肖建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任职资格等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提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易兰女士、高振忠先生、秋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任职资格等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提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候选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不良纪录,未在国内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未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谭洪汝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香港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2. 谢劭庄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香港居留权,大专学历。1995年至2007年7月在华立有限任财务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在华立股份任监事。现任公司董事。

3. 卢旭球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自1995年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销售、财务、行政等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4. 谢志昆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东莞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2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采购、研发、生产等部门的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5. 王堂新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5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和市场营销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6. 肖建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至2014年先后任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证监会,2015年担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担任恒大金融集团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2017年至今担任景成君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建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易兰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9月起任职于暨南大学,现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投资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8、高振忠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1981年至1990年,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工作;1990年至1993年就学于东北林业大学;1993年8月至今工作于华南农业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9、秋天先生,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06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任职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

易兰女士、高振忠先生、秋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相关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游秀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2019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周丽冰女士、谭权志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游秀珍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89年至1992年,在常平昆仑机械厂工作;1993年至1996年,在樟木头先威玩具厂工作;1996年加入本公司至今。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采购部副经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19年7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1/3。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等民主组织形式进行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19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周丽冰女士、谭权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下文),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1.周丽冰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采购主任。

2.谭权志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职于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小学,2013年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

周丽冰女士、谭权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及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立股份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7日;

4、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3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45.3万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5、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6、激励模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7年11月10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依照35%、35%、30%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

7、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为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损益或收入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二)实施情况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1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0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7、2018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45.3万股增加到63.42万股。

8、2018年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潘文喆、董桂琴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两人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5,40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6143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4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1.65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郑江东已于近期离职,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9,555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公司2017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2665万股增加到54.9731万股。

12、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初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为10,500股(初始授予价格23.54元/股)。2018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4,200股。2018年11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满足,肖谋琅所持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35%,当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145股。2019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3,822股。

(二)调整方法

(三)调整结果

调整后回购数量=[10500*(1+0.4)-5145]*(1+0.4)=13377股;

调整后回购价格={[(23.54-0.28)/1.4]-0.32}/1.4=11.6388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所作的调整,回购数量调整为13,377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1.6388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调整为13,377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1.6388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回购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1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0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7、2018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45.3万股增加到63.42万股。

8、2018年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潘文喆、董桂琴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两人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5,40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6143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4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1.65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郑江东已于近期离职,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9,555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公司2017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2665万股增加到54.9731万股。

12、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初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为10,500股(初始授予价格23.54元/股)。2018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4,200股。2018年11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满足,肖谋琅所持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35%,当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145股。2019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3,822股。截至本公告日,其所持的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377股。

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同意对原激励对象肖谋琅所持有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数量为13,377股,调整后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公司对其所持的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按照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勤勉尽职的工作。公司管理团队后续仍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合规,相关审核程序合规。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名单确认属实;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回购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肖谋琅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实施,将使得公司总股本从131,584,943股变更为131,571,566股,注册资本将由131,584,943元变更为131,571,566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南花园路1号

2、联系人:肖紫君

3、联系电话:0769-833338072

4、传真:0769-83336076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增补修订。

根据公司2018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总股份数将从93,989,245股变更为131,584,943股;因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部分原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377股,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份数将从131,584,943股变更为131,571,566股,注册资本将由131,584,943元变更为131,571,566元。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与《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9年7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等事项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10点30分

召开地点: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华立股份运营中心多媒体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30日

至2019年7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4、5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9年7月26日9:30-11:30、13:30-16:30。

2、登记地点: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华立股份运营中心。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紫君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传真电话:0769-83336076

联系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华立股份运营中心。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