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
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
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二、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一)购买的券商收益凭证到期情况
1、2019年4月2日,使用全资子公司四川利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利君”)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075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7月9日,四川利君收到华泰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1,000万元和到期收益11.43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2、2019年4月3日,使用全资子公司四川利君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077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7月9日,四川利君收到华泰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1,000万元和到期收益9.73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二) 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1、2019年7月10日,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聚益第1921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四川利君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21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华泰证券聚益第1921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
(2)产品代码:SHC210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4)挂钩标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
(5)认购金额:1,000万元
(6)收益率:年化2.0%-4.3%
(7)产品期限:97天
(8)起息日:2019年7月11日
(9)期初观察日:2019年7月11日
(10)期末观察日:2019年10月14日
(11)到期日:期末观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资金来源:四川利君自有资金
(13)公司、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无关联关系。
2、2019年7月11日,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聚益第19211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四川利君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211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华泰证券聚益第19211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
(2)产品代码:SHC211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4)挂钩标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
(5)认购金额:1,000万元
(6)收益率:年化2.0%-4.3%
(7)产品期限:96天
(8)起息日:2019年7月12日
(9)期初观察日:2019年7月12日
(10)期末观察日:2019年10月14日
(11)到期日:期末观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资金来源:四川利君自有资金
(13)公司、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认购协议约定,您不得转让本期收益凭证产品,且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回购或交易条款,导致您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
(2)市场风险:本期收益凭证挂钩特定标的,当该挂钩标的所在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您将承担对应的本期收益凭证收益波动的风险。
(3)产品不成立的风险:本期收益凭证设定了最低发行规模等发行成立条件,当募集期结束,本期收益凭证如出现认购资金总额未能达到最低发行规模等发行成立条件的情形,本公司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您可能因上述原因而面临投资资金被退还的风险。
2、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但如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本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本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本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您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您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本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本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顺利开展。
3、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
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信息传递风险
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交易终端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柜台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您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6、本期收益凭证特有风险
华泰证券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过程中,需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固定收益、大宗商品衍生品等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创新业务等。华泰证券在从事前述业务过程中,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或信用降低将使得华泰证券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对手方的违约可能会给认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带来发生直接损失的风险。
同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华泰证券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本产品挂钩标的并进行交易。
特别提示的是本期收益凭证的挂钩标的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产品到期收益率与挂钩标的涨跌幅相联结。挂钩标的为大宗商品类资产,受到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供求关系、市场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若上述某因素发生剧烈变化,挂钩标的价格将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收盘价为准(按照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对冲干扰事件风险
(1)挂钩标的价格来源中断
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价格来源未能在观察日公布挂钩标的参考价格,或该等价格来源被暂时或永久性中止或不可得。
(2)交易中断
交易所挂钩标的的交易发生实质性中断或被实施实质性限制。
实质性交易中断:(a)全天关于该挂钩标的的交易全部中断,或(b)在当天开市后关于该挂钩标的的交易全部被中止,在正常闭市之前没有重新进行该挂钩标的的交易,且该中断或中止只在中断或中止前1小时内公布。
被实施实质性限制:交易所对该挂钩标的的交易实施限制,无论是否因为价格变动达到交易所允许的限制或其他原因。
(3)挂钩标的的参考价格消失
(a)交易所对该挂钩标的的交易永久终止,(b)该挂钩标的的交易消失,或(c)特定价格消失,即使价格来源仍存在或挂钩标的交易仍存在。
(4)重大改变
计算挂钩标的参考价格的公式或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或挂钩标的内容或成分发生重大改变。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购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风险投资”所涉及的品种。
2、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部在具体实施时要及时分析和跟踪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对资金投资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在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和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参与券商收益凭证或商业银行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累计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一)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有到期产品。
2、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二)公司购买的未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7,5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52,5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六、备查文件
1、华泰证券出具的业务凭证;
2、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签订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聚益第1921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
3、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签订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聚益第19211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书(机构版)》,使用利君科技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190836)”(以下简称“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190836)
2、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挂钩标的:USD3M-LIBOR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预期收益率:3.55%/年
6、产品成立日:2019年7月11日
7、产品到期日:2019年10月11日
8、产品分配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
9、产品收益计算期限:92天(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式确定产品收益计算期限,如结构性存款提前终止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10、公司投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11、资金来源:利君科技自有资金。
12、公司、利君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本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如果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运行期间,市场未按照产品成立之初预期运行甚至反预期运行,客户可能无法获取参考收益,甚至可能出现零收益;
2、流动性风险:产品期限内,除非另有约定,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在产品期限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3、产品不成立风险:若由于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成立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产品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结构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有可能因物价指数的上升导致产品综合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即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5、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6、提前终止风险:当银行本着为客户锁定收益或减少损失的原则视市场情况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可能获取低于参考收益,且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实现的产品收益并不必然高于产品正常到期实现的产品收益;
7、延期支付风险:在发生政策风险或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项下对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延期的情况下,银行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因此可能会导致产品收益延期支付;
8、信息传递风险: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信息披露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银行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客户签署结构性存款合同即视为其已认可并知晓银行信息披露渠道;如客户怠于或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此外,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银行将可能在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因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民生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所涉及的品种。
2、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部在具体实施时要及时分析和跟踪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对资金投资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2、通过参与券商收益凭证或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累计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一)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有到期产品。
2、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
(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未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暂未购买券商收益凭证。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4,5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六、备查文件
利君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书(机构版)》、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