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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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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2019-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已经结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2018年11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指纹卡有限公司(FPC)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73民初985号],裁定准许原告指纹卡有限公司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指纹卡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市泰龙吉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9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指纹卡有限公司(FPC)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资料,FPC称其于2017年4月5日获得专利号为201480037088.2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其许可即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芯片、组合模块以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责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申请号为“201480037088.2”,名称为“指纹感测系统和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芯片及其组合模块,并停止使用原告已获得专利权的方法;销毁库存产品以及相关附图、专用设备、模具等,并删除及销毁与上述芯片有关的所有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与电子形式的资料。

(2)责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与许诺销售带有侵权芯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以及删除和销毁上述芯片的所有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与电子形式的资料。

(3)责令第一被告支付侵权损失费2,400万人民币以及额外支付原告在阻止侵权中所产生的合理开支100万人民币,共计2,500万人民币。

二、关于涉诉专利技术的说明

汇顶科技已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201480037088.2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并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该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9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项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2019年4月26日,案件原告FPC主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作出民事裁定,同意原告FPC的撤诉请求,至此本案件已告终结。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73民初98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指纹卡有限公司(FPC)撤诉;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指纹卡有限公司FPC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2018)沪73 民初1038号、(2018)沪73 民初1039号、(2018)沪73 民初1040号、(2019)京73民初字第179号、(2019)京73民初445号、(2019)京73民初446号这七个诉讼案件中公司为被告之一,在(2019)京73民初1123号诉讼案件中公司为原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40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45,400万元(其中,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63938.2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8)沪73民初1039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353937.7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4月6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520753207.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2019)京73民初字第179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汇顶科技对其提起的六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意图使原告受到财产和信誉上的损害,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汇顶科技对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知识产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京报、法制晚报、中国证券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定汇顶科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后,本案原告已经就前述裁定提出上诉。现原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正在进行中。

(五)(2019)京73民初445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受让获得2013年9月4日授权的专利号为CN201010197504.9的中国发明专利,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指纹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六)(2019)京73民初446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受让获得2013年9月4日授权的专利号为CN201020579866.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指纹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七)(2019)京73民初1123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820937410.2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ZL20182093741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关于涉诉专利技术的说明

(2019)京73民初1123号诉讼案件所涉的屏下指纹识别技术是汇顶科技最早于2017年2月份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2017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首次发布,产品在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国内主流手机厂商量产商用。汇顶科技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道路和持续不断的高额研发投入,已形成良好的技术积累。

汇顶科技对公司自有技术及专利的保护不会放松, 任何厂商有侵犯汇顶科技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不会排除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