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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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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冬阳制造厂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2019-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0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冬阳制造厂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以下简称“冬阳制造厂”或“甲方”)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集团)、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旗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公司)、徐悦、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创业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合伙企业)、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科技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灼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冬阳制造厂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前期基本情况介绍

1、2018年5月23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11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2、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已做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公司归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借款本金3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的利息以7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704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由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

3、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遂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利息部分中的87.36万元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该项中的“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70400元”改判为“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94.4万元”,同时请求改判诉讼费用依法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

4、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做出(2019)浙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借款本金3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的利息以7280万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3280万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944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1日,公司与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现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就生效判决的全部付款义务而言,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280万元,利息为520万元(为各笔本金支付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止之和)。

二、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按如下付款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上述款项:

1、于2019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不低于应还款金额的30%,即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含1,140万元);

2、于2020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不低于应还款金额的20%,即人民币760万元(含760万元);

3、于2021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不低于应还款金额的40%,即人民币1,520万元(含1,520万元);

4、于2022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不低于应还款金额的10%,即人民币380万元(含380万元)。

三、乙方按上述还款计划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各付款义务方(即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的全部还款义务,本案除乙方外的其他被告对生效判决的担保责任解除,且双方就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无任何异议。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且,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期间,甲方不得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亦不得向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要求偿还任何款项,否则,乙方有权不再支付剩余应付款项,且视为各付款义务方(即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全部还款义务。

五、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按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应扣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就公司子公司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广州艾德商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之间因于2017年12月4日签署的《增资及股东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作出(2019)京仲裁案字第155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增资款4,197,36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损失147,068.60元,并以4,197,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本案仲裁费58,591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8,591元。

(2)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星河集团、星河创业公司及徐茂栋的典当纠纷一案,因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执2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金额已在公司2017年和2018年度报告上作为其他应付款入账,并分别计提了相应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预计将冲回多计提的314万财务费用,同时增加2019年损益3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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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