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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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9-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2条、第4条或第5条所述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之全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科技”)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什邡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什)应急罚【2019】I-01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4月22日,在对生态科技开展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生态科技“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作业票有效期和签审流程,未附上特殊作业票证示样”、“危险化学品罐区巡检通道不畅”和“磷酸罐区旁洗车水收集池、蓄水池两处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的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45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生态科技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事件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2条、第4条或第5条所述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川恒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全力做好子公司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