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7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37版)

2019-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四)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五)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鹏鹤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特此承诺。

(四)除钱鹏鹤外,公司其他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特此承诺。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鹏鹤为保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钱鹏鹤、张栋、黄忠霖、于春波、耿相铭、徐大勇、王勇、杨中志、郑雷、朱伟峰为保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各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三)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上述承诺内容系各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460号),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对 2019 年1-6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为156,582.93万元至167,021.79万元,同比增长50%-60%;净利润为7,235.42万元至7,864.59万元,同比增长 15%-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035.42万元至7,664.59万元,同比增长15.10%-25.39%。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23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61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6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移远通信”,股票代码“603236”。本次发行的2,230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9年7月16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16日

(三)股票简称:移远通信

(四)股票代码:6032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18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30万股

(七)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23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2,00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后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注册资本:6,688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钱鹏鹤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B区701室

经营范围:通信技术、电子科技、计算机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电子配件组装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C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31196115

改制设立日期:2015年11月2日

电话:021-51086236

传真:021-54453668

网址:www.quectel.com

电子邮箱:yiyuan@quectel.com

董事会秘书:郑雷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物联网蜂窝通信技术应用及其解决方案的推广,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物联网领域蜂窝通信模块及其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与销售服务。公司是专业的物联网(IoT)技术的研发者和蜂窝通信模块的供应商。公司在物联网行业中拥有领先的GSM/GPRS、WCDMA/HSPA、LTE、NB-IoT模块等产品解决方案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提供物联网蜂窝通信模块解决方案的一站式服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GSM/GPRS(2G类别)系列、WCDMA/HSPA(3G类别)系列、LTE(4G类别)系列、NB-IoT系列等蜂窝通信模块,以及GNSS系列定位模块系列、EVB工具系列,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无线支付、车载运输、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能安防、无线网关、工业应用、医疗健康和农业环境等领域。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如下表所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上述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钱鹏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直接持有公司21,20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7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钱鹏鹤在股东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43%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宁波移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宁波移远持有公司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钱鹏鹤先生控制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18%,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钱鹏鹤先生:男,197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其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06197210******,研究生学历。历任浙江华能通信发展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杭州UT斯达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杭州摩托罗拉手机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移动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中兴通讯上海手机事业部项目经理、希姆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事业部研发副总经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5年9月,担任移远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688万股,本次发行2,2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5,544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230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918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3.93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2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200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4,329股,网上投资者弃购90,022股,均由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4,351股,包销比例为0.42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7,963.9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606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763.89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6,177.83万元;

(2)会计师费用828.30万元;

(3)律师费用304.72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0.00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13.04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4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90,200.01万元(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97,963.9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63.89万元(不含税)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7.46元/股(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91元/股(按照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22.99倍(其中每股收益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状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19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460号的《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内容。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对2019年1-6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为156,582.93万元至167,021.79万元,同比增长50%-60%;净利润为7,235.42万元至7,864.59万元,同比增长15%-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035.42万元至7,664.59万元,同比增长15.10%-25.39%。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保荐代表人:肖雁、张健

联系人:肖雁、张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

(上接3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