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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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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动减持公司
股票的公告

2019-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8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动减持公司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公司收到副董事长兼联席总裁翁中华先生的通知:其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履行通知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其名下持有的16,815,640股公司股票进行了查封。自2019年4月1日起10日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可能被法院处置,或被强制过户,以物抵债。

近日,公司收到翁中华先生的通知:其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翁中华持有的16,815,640股公司股票划转至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名下。公司收到翁中华先生的通知后立即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其股份变动情况,现将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被动减持情况

1、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2、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被动减持股份事项已于2019年4月8日进行了预披露。

2、翁中华先生本次被动减持是由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处置质押股份而导致的减持行为,本次被动减持未产生任何收益。

3、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翁中华先生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除上述承诺外,翁中华先生无其他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被动减持未违反翁中华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董监高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8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2019年7月12日、7月15日、7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9起,涉及金额合计298,670.80万元。其中2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9,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未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鉴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初步核查后,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将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未来由于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面公司将努力敦促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启用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5、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基金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或“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增加至295,846.67万元。但基金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公司的全部或有负债,对于是否能完全解决公司的困境仍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垚阔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可能存在协议一方违约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后果。

7、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单位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76)、《关于控股股东单位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尚未全部实现,本次权益变动的履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8、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