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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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2019-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7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其中,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刚泰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9日,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立即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款项99,999,836.22元,利息、复利合计0元(以应付未付票款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本息暂合计人民币99,999,836.22元;(2)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有权直接扣收国鼎黄金提供质押的签发人为宁波银行杭州城北支行的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定期存单;(3)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追加刚泰控股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国鼎黄金立即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款项48,999,836.22元,利息、复利合计0元(以应付未付票款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本息暂合计人民币48,999,836.22元;(2)刚泰控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应付票据项下应付票据款项48,996,785.22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付清时止;刚泰控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宁波银行杭州支行有权以国鼎黄金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501、2502、2503、2504、25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宁波银行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84元,由国鼎黄金、刚泰控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国鼎黄金因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浙01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784元,由国鼎黄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风险提示

如国鼎黄金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相应义务,存在法院执行公司相关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浙01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