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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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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9-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48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皖01民初1498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级法院”)申请对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轮候冻结,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安徽省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纠纷一案,合肥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分别轮候冻结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5,402,497股(占总股本的51.77%)、21,656,250股(占总股本的7.22%)、21,656,250股(占总股本的7.2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55,402,497股(占总股本的51.77%)、21,656,250股(占总股本的7.22%)、21,656,250股(占总股本的7.22%),以上股份合计198,714,9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1%)。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综合业务终端获取的“股份冻结查询”数据以及后续收到的其他《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中,获悉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所持公司股份的13,800,000股、6,250股、46,250股已于2019年5月24日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与该次司法冻结相关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等材料,暂未能查明该次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后续若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4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5,850,426.8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26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7月1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第七工业区第15栋1-2楼,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供需合同,向原告采购面壳、底壳、支架、摄像头镜片等塑胶制品,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60天内付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已经按约进行了对账。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并未按约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22,779.83元。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独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两被告之间存在混同经营现象,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022,77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欠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22,779.83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20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7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沥林镇埔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詹掌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12月起就光学材料的交易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在2018年11月份和12月份对账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对账单确定的货款,合计人民币345,605.52元。在被告出现逾期付款后,被告未按照双方协商的付款事宜履行还款承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5,605.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损失金额以人民币345,605.52元为基数,以5.655%为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5,605.5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优特利电源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3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7月10日。

审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优特利电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观光路汇业科技园3A栋,法定代表人:王腾娥。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向被告长期供应电池系列产品,被告一拖欠原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3日的货款共3,425,708.35元,被告二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拖欠原告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3日的货款共1,056,333.14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425,708.35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货款1,056,333.1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82,041.4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17项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76,132,367.6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二、资产冻结情况

(一)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6月17日和7月1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临2019-039)和《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7)。根据公司最新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银行账户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273,388.04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273,388.04元,期限为一年。

2.东莞市宏凯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东莞市宏凯光电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17,420.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10项与银行账户冻结进展相关案件,累计冻结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20,026,933.15元。

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早日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二)应收债权冻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浙1002财保1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294,648,100元、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94,654,500元和对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2,723,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294,648,100元,期限为三年;2.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94,654,500元,期限为三年;3.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2,723,000元,期限为三年。

上述债权冻结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债权收回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与申请冻结方协商,尽快使上述债权恢复至正常状态,以确保未来债权能够及时收回。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