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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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本息提前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8

债券代码:136422.SH 债券简称:16宝丰01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本息提前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关于提前兑付“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计划于2019年7月24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并支付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提前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券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4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4日

● 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于2019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宝丰01

3.债券代码:136422.SH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2%。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5.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8.起息日:2016年9月3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3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原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3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3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提前兑付方案

1.兑付兑息及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

2.计息期限: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7月23日

3.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2%

4.债券面值:100元/张

5.每张兑付净价:100元

6.兑付比例:100%

7.计息天数:297天

8.每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计息天数/365天×票面利率×1000=50.449元

9.每1000元债券兑付兑息总金额(税前):1000+50.449=1050.449元

10.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实际每1000元债券兑付金额为1040.359元,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40.359元

11.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实际每1000元债券兑付金额为1050.449元,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50.449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4日

4.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于2019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四、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宝丰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宝丰集团办公楼

联系人:林海

电话:0951-5558025

传真:0951-5558007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联系人:李江坤、王鹏

联系电话:010-88300834

传真:010-88300837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9

债券代码:143459.SH 债券简称:18宝丰01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本息提前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关于提前兑付“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议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计划于2019年7月24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并支付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提前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券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4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4日

● 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于2019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宝丰01

3.债券代码:143459.SH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8%。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5.发行规模:人民币9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8.起息日:2018年2月1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2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原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2月1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2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提前兑付方案

1.兑付兑息及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

2.计息期限: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7月23日

3.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8%

4.债券面值:100元/张

5.每张兑付净价:100元

6.兑付比例:100%

7.计息天数:162天

8.每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计息天数/365天×票面利率×1000=30.181元

9.每1000元债券兑付兑息总金额(税前):1000+30.181=1030.181元

10.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实际每1000元债券兑付金额为1024.145元,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24.145元

11.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实际每1000元债券兑付金额为1030.181元,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30.181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4日

4.摘牌日:2019年7月24日(于2019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四、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宝丰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宝丰集团办公楼

联系人:林海

电话:0951-5558025

传真:0951-5558007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联系人:李江坤、王鹏

联系电话:010-88300834

传真:010-88300837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